摘要: | 過去學界對中國大陸地方治理的研究,集中在發展型的政商結構,以及後極權體制下的中央代理人的角色兩種途徑。本研究以公私協力制度為例,重新檢視中國大陸地方治理中長期存在的政商共生結構,在引入公共利益後,利益共生轉為利益競合,政商關係相對平等,兩元主體也變為央地資本三方互動,規範性的正式契約取代隱蔽的非正式契約,地方政府必須兼顧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兼含利益共生和中央代理人的角色。而中央政策明確與否,對此一新的地方政治結構又造成不同的影響。本計畫初步認定地方政治生態發生變化,在利益共生和中央代理人的角色之間游移。本研究對中國大陸地方治理的研究典範,具有再檢討與修正的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