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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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金融商品廣告規範之研究-以商業言論自由為核心
    A Study on the Regulations of Finance Instruments Advertisement-Focus on the freedom of Commercial Speech
    作者: 蔡馥如
    Tsai, Fu-Ru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金融商品廣告
    言論自由
    商業言論
    廣告警語
    日期: 2015-07
    上传时间: 2015-07-28 14:22:23 (UTC+8)
    摘要: 2003年左右我國電視廣告開始出現浮誇的金融商品廣告,如George & Mary等。成功的廣告手法吸引許多消費者申辦,然而卻造成呆帳比居高不下問題嚴重影響整體社會經濟環境。但同時也為金融商品廣告之規範限制開創了新紀元,往後年間金融主管機關針對相關金融商品廣告,制定了更多詳盡縝密的規範。時至今日,打開電視頻道已看不到內容誇張的信用卡等廣告,取而代之的是保守溫馨片段及必要之警語,其他具風險的金融投資商品廣告內容也都不再浮誇,歸因於政府對於金融商品廣告,訂定了一條又一條的規範,不同種類金融商品也各自有不同規範。金融商品廣告規範,固然保護了消費者免於受到誘惑而衝動行事,造成負擔不起之後果。然而,在受言論自由保障之法治時代,主管機關如此繁複細膩的規範,是否侵害了金融業者之商業言論自由權?該等規範是否合憲?
    「言論自由」係指指人民得將自己的意見、思想內容,藉由語言、文字、圖像、聲音、符號等媒介自由地表述及傳播。所謂「商業性言論自由」係指宣傳、推廣某種商品或服務之言論。目的在直接刺激該項物品或服務之交易,以或取商業利益。金融商品廣告屬於商業性言論自由之範疇。依實務認為,商業性言論屬於低價值言論,其違憲審查基準多採中度審查標準。
    本文整理出八種對金融商品廣告相關之規範,並從較嚴格之金融法規中分成四大類,研究金融商品與商業言論自由之扞格,分別為「強制金融商品廣告標示警語之規範」、「金融商品廣告版面配置之規範」、「不實廣告限制之規範」、「不得違反強制規定之規範」,並於第四章逐一審查其合憲性。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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