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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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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2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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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不公平競爭違法性之判斷基準-以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為中心
作者:
林曜辰
貢獻者:
法律學研究所
關鍵詞:
公平交易
不公平競爭法
當然違法
合理原則
杯葛
差別待遇
營業競爭
限制競爭
妨礙公平競爭
違法性
判斷基準
公平法
競爭法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014-06-09 10:54:03 (UTC+8)
摘要:
不正競爭行為違法性之判斷基準應考量,本國經濟現實、社會意義、法律、憲法意旨
、競爭理論,其「滑動、彈性的」判斷基準,執法上出現許多經濟、法律,甚至政治學的不確定概念。本論文嘗試從所保障之競爭內涵來區分各款所規範之對象,不再籠統以「行為有妨礙競爭之虞」來認定行為之不當。輔以英美商業侵權及德國營業權保障,由民法侵權行為「違法性」,解釋實務上個案競爭利益不同保護之認定理由。
公平法第十九條適用上,實務見解占很大因素,要件中「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公平會第七十一次委員會議引用美國法「當然違法」,及「合理原則」作為違法基準,但美國競爭法蓬勃,我國體制相對狹小,是否全盤引用,甚有疑問。況且,依照美式判斷依據,作出第十九條三、四、五款為不公平競爭;一、二、六款為限制競爭範疇(第三八二次委員會)之決定後,再主張前者當然違法不需市場力量,後者合理原則,要具市場力量。不過這項分類過於粗糙,實務界在第一款就有不同意見。
為達成經濟政策,防止市場失靈,政府制定法律管制市場,出於經濟、政治或社會公平考量,不一而足,但常非出於人民自覺自醒,是否欠缺「民眾基礎」?美國反托拉斯法排斥經濟力量集中與大財閥形成,有其自由民主背景;然而,對於商業手段上欠缺倫理性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則屬侵權行為,與防止經濟壟斷並無相關,不需分析利弊,逕認為「當然違法」沒有轉圜之空間。
本論文引用日本實務上「關於不公平交易方法的基本思考」,以自由競爭的確保、競爭手段的公平,及交易決定作成的自由與自主三項基本條件事實,作為維護競爭秩序的必要條件,對之加以侵害即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以確保自由競爭基礎確保的觀點,說明第十九條並不因為其體系上歸於不公平競爭章節,而全然缺乏限制競爭法的特色。尤其立法修正後,第十九條增加「限制競爭」之要件後,更使第十九條的定位更加模糊與多變,是否有意切割第十九條,不宜早下定論。
此外,整合學者對於各該行為不同的看法,本論文亦作出選擇,例如杯葛類型是否限於間接?杯葛參與人是否因此有所行動方屬「既遂」?杯葛發起人是否須具備市場力量?正當理由之有無由何人舉證?限制競爭與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與正當理由之關係?不當爭取之競爭者客戶,是否包含潛在客戶?以及最常適用的第六款多出現何種爭議及範例?均有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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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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