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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論營造業承攬僱傭關係下雇主之照顧義務—以派遣勞工之職災補償為中心
    A Study on Contractors’ Duty of Care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A Focus on Compensation for Occupational Accidents in Dispatched Employment
    作者: 廖牧群
    Liao, Mu-Chun
    貢獻者: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關鍵詞: 勞動派遣
    職業災害
    雇主責任
    工程違約金
    停權處分
    日期: 2013-07
    上傳時間: 2013-10-17 14:42:35 (UTC+8)
    摘要: 營造工程本基於其行業特性,普遍存在著工程承攬與專業分包或層層分包的情形,又因工程施工繁雜度,作業型態多元多樣貌,故使得勞動現象多變且職業災害發生事故頻傳,其中涉及法律問題日趨複雜。在肯定勞動派遣適法性之前提下,即本論文擬先將「勞動派遣」定義擴大,藉由勞動派遣關係中,以專業分包商基於各次承攬契約關係,與勞工約定在營造承商指定之就業場所服勞務,接受該營造承商之第三人指揮監督之事實中認定。因營造承商與事業單位間之承攬範圍內提供勞務,由營造承商負責較具統合及協調能力,且符權責相符原則性,為免生各級平行專業分包商相互推委塞責,致使勞工陷於危險之境地,故有必要使營造承商有防免職業災害發生之照顧義務,使營造承商作為負擔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之主要債務人,合理分配雇主責任。
    以層層分包現象之工程常態,危險性工作場所於各該承攬契約中明訂職災防範規則加入規範,慎選分包資格,詳細規劃分包計畫。並採「職業災害」定義相互為用之見解,更能保障營造業之就業場所內派遣勞工之生命安全,較能涵蓋一切職業災害補償,將對職業災害勞工獲得實質上救濟,在立論上更能銜接。本文並嘗試將職業災害補償以工程違約金方式進行填補,使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保護可以得到事業單位、營造承商與專業分包商的連帶負損害賠償之保障,始將從「雇主照顧責任」轉換為「雇主照顧擔保」,讓其派遣勞工之保障更加全面化。最後再輔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規定,在將職業災害認定停權處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安全評估績效建立懲處,形成不良廠商淘汰機制。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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