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5542
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筆數/總筆數 : 46965/50831 (92%)
造訪人次 : 12756931      線上人數 : 618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雙引號",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可獲得較完整資料
  • 進階搜尋
    主頁登入上傳說明關於CCUR管理 到手機版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5542


    題名: 親屬法子女姓氏規範變革之妥適性
    Proper of the Children Surname Regime Transformation on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作者: 陳金鴻
    Chen, Jin-Hung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子女姓氏
    子女稱姓
    Surname
    Familyname
    日期: 2013-07
    上傳時間: 2013-10-15 14:03:07 (UTC+8)
    摘要: 秦漢以前,姓氏僅為貴族所享有,且姓與氏分別意義,姓代表母系;氏彰顯父系之功勛;然而周代宗法制度崩解後,姓氏不再為貴族獨有,民間亦形成使用姓氏之習慣,且姓氏不再區分意義,統一皆以父系為軸。在歷史上此為姓氏文化中一大變革。子女應如何稱姓,在民國以前歷代法律中並無明文規範,皆交由民俗習慣或社會道德觀念制約。然而,此在歷史上長年以習慣規範的制度,其立法與修法更應適時反應社會觀念。自民國19年親屬法立法以來,姓氏規範歷經民國74年、民國96年以及民國99年之修法。各時期之修法之核心價值為何,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內容。
    民國96年司法院版本之修法理由,參考德國立法例;另外,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字皆非使用字母,且文化與我國相近似,上開諸國對於姓氏之規範亦值得參考。本文擬比較德國、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從中尋找出我國姓氏法制不完備之處。
    姓氏由歷次修法以來可歸納出宗族制度、男女平等以及個人權利三原則,本文於第四章探討現行法對於此三原則有無貫徹。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本應屬於個人權利內含之中。然而因實務上有較詳盡之判斷標準,故本文將其獨立於第五章之中,一併歸納其他有關未成年子女姓氏之問題。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描述 大小格式瀏覽次數
    index.html0KbHTML184檢視/開啟


    在CCU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