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憲法乃人民權利之保證書,菸害防制法 (下稱本法)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53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至今共歷經三次修正,雖然新近醫學報導仍一再強調香菸對人體的危害性,且世界各國之衛生政策亦無一不朝越趨嚴格之禁菸政策邁進,惟觀諸現行菸害防制法之內容,對吸菸族群之限制規定,其構成要件之界定非但越來越寬鬆,且法律效果越趨嚴格,從避免吸菸者本身及二手菸受害者之健康遭受危害方面著想,此種限制本是無可厚非,惟本文認為亦僅止於此,始能構成對之限制之充分理由。易言之,倘吸菸者本身並不認同這由不斷吸噴之重複所組合之生理行為藏有不可抹滅之危害,或者對其影響是利大於弊的,甚或身處二手菸環境之人本身並無抗拒之意欲者,則香菸所釋放之影響是否仍能稱作為「危害」? 而此時前述理由是否仍能作為身為國家機器的政府干涉人民吸菸行為之充分依據,即有疑義。職此,本文研究目的除欲就相關體制加以檢驗是否合乎憲法各項原則之要求外,亦試圖從客觀角度探析香菸對法律之衝擊,並嘗試提出不同之思考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