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摘 要
假釋係對於在監獄服自由刑之受刑人,於其刑期執行經過一段時期後,因為有相當之事實足以認為該受刑人已經有悔改表現,故在其所受宣告刑期執行尚未期滿之前,附條件地將其釋放出獄,使其在社區內接受處遇之刑事執行制度,此制度具有多項優點,故被各國政府接受,成為大部分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刑罰制度。
本文係透過兩岸假釋相關規定及實施作比較,從兩岸的假釋制度政策、適用對象、核准假釋條件、假釋決定機關及核准程序、撤銷假釋之事由、撤銷程序及撤銷之救濟、假釋執行期間之監督輔導機制及假釋之效力等各方面來比較,從中擷取兩岸對假釋制度實施之優點,並檢討兩岸假釋制度面臨之瓶頸,藉兩岸假釋制度之優劣互補,在考量受刑人的人權同時,亦能創新社區矯正之監管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及絕大多數守法人民的人權。
兩岸假釋制度有相當的差異,如何建構優質完備之假釋制度,如何發揮監獄教化、輔導之功能,以及落實對受刑人公平、公正和客觀之考核,但又能對犯重罪之受刑人從嚴審查而不會產生爭議,並強化保護管束、更生保護等機制,力求與監獄矯治之連結,藉整合社會資源,暢通、完備相關網絡與措施,促進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與實效性等,均是當前辦理假釋必須重視和亟待改善之重要課題,本論文建議事項提供兩岸政府及相關人員參考,俾使假釋制度能更周延和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