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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以緩起訴制度目的為主軸,探討何種緩起訴制度面貌始最符合其目的。本文得分為緩起訴制度之理論與實際情形,再比較二者之異同與檢討。為探討緩起訴制度理論上之最佳目的,首先應討論其源頭之上位概念,亦即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眾多,諸如:法定法官原則、管轄法定原則等,緩起訴處分為檢察官職能,於此探討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以關於檢察官職能為限即可。以檢察官職能為中心探討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基礎結構係採職權原則抑當事人原則,繼而探討檢察官之定位與職權。檢察官之職能除決定起訴與否外,更須落實寬嚴並進等之刑事政策。緩起訴制度為寬嚴並進刑事政策中和緩部分之落實,探討緩起訴制度之主要目的時,自應一併注意有無符合寬嚴並進刑事政策中和緩部分。
緩起訴制度自十九世紀發展以來,其目的計有訴訟經濟說、修復式正義說、報應理論說、一般預防理論說、特別預防理論說、刑罰綜合理論說等。配合刑事訴訟基礎結構、檢察官定位、檢察官起訴模式、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緩起訴制度之沿革等,得知最佳緩起訴制度目的。
由我國現行緩起訴要件、內容、效力、撤銷與救濟,知現行緩起訴制度目的;繼而與理論上最佳緩起訴目的相較,得出其異同與檢討,最後提出修法建議與展望未來我國之緩起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