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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論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及對不起訴處分之監督與制衡
    作者: 蘇若龍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
    再議
    交付審判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010-07-05 10:26:49 (UTC+8)
    摘要: 民國90年8月12日的凌晨,婦人劉秀美帶著八歲女兒林昱汝在住家附近的空地上,於轎車內引火自焚死亡。在遺留的陳冤書中,劉女指陳:「先生在三重發生車禍被撞死……警察處理不公……將受害車輛遺失……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報告偏頗肇事者……司法處理不當……」,讀之令人心酸。對於劉秀美的抗議主題之一:檢察官處分肇事者不起訴之後,聲請高檢署再議又無效,使其求助無門,在體制上,是否還有補救之道?實值深省。
    原本,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我國只有檢察體系內部之制衡機制-再議制度,惟在官官相護之疑慮下,而且我國過去確實也曾發生多起上級干涉下級辦案之風波,諸如:1958年之「奉命不上訴」案、1989年之「第一高爾夫球場」弊案、1994年省議會副議長楊文欣涉嫌賄選案之「上上級」與「上級」干涉下級辦案等事件,如果居於再議審核之上級長官的公正性,都無法令人放心,那麼其在審核再議事件時,是否能夠適當行使職權?並非沒有疑問。參諸德國、日本均有檢察體系以外之制衡機制,即德國之強制起訴程序,日本之付審判請求程序、檢察審查會,我國制衡機制明顯不足。其後,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已於91年2月8日增設交付審判制度,即在藉由法院介入審查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惟在審檢分立、各司其職之下,此有無涉及審判權侵害檢察權?又此制度實施至今業已五年有餘,實際成效如何?亦值探討。又再議制度乃是對不起訴處分最直接之制衡管道,則其運作情形如何?有無加以改進之必要?再者,由於我國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是否造成上級濫用檢察一體干涉下級辦案之誘因?是否造成檢察官容易濫權不起訴處分?亦應一併加以檢討。希望藉由本文之初步探討,拋磚引玉,而讓不起訴處分之制衡機制能夠更加完備,進而兼顧被告及被害人之人權保障。
    本文總共分為五章,架構如下:
    第一章 緒論
    闡述本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 不起訴處分之概論
    謹先界定不起訴處分之意義為何,而後探討不起訴處分究竟發生如何效力?在其效力中,最有爭議者,厥為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惟在討論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之前,似應先行界定不起訴處分是否具有實質確定力,蓋以就此尚有不同見解,因此,本文分別論述立法者、實務以及各家學說見解,而後提出本文見解,至於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因為涉及甚多正反觀點討論,且為本文核心之一,故另立專章探討。再者,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為何必須予以監督?本文亦從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上之審檢分立原則、起訴便宜原則之採行、犯罪被害人地位之保護的觀點分別論述。
    第三章 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探討
    首先係以比較法之觀點,探討德國、日本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具有實質確定力,作為我國參考。其次則就我國規範探討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包括:立法理由、實務見解及各家學說見解,本文均盡可能予以收集,而後加以歸納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三說。又因各說所涉爭點或有相通者,為便論述及供對比,本文茲先進行爭點整理,而後再就各個爭點逐一分析,進而提出本文見解。本文以為,不起訴處分不應具有實質確定力,惟確定不起訴處分不應任意撤銷,為期明確界定刑罰權之行使界限,故應就刑訴法第二六○條而為修法。
    第四章 對不起訴處分之監督與制衡
    首先亦係以比較法之觀點,探討德國、日本對不起訴處分之內部、外部制衡機制,以茲作為我國不起訴處分之制衡機制是否完備的參考。而在我國規範,係就再議制度、交付審判制度及自訴制度分別討論。
    關於再議制度,本文謹先界定再議制度之設計原理,亦即聲請再議、職權再議是否屬於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監督機制?而後檢討我國再議制度之缺失,並提出改進建議。
    關於交付審判制度,由於法院審查不起訴處分,涉及司法權侵害行政權、審判權凌駕檢察權之疑慮,故先探討交付審判之概念究何所屬?其次介紹交付審判制度之相關規定並予檢討,及就實務運作狀況予以分析討論,俾能結合理論與實務。
    關於自訴制度,原本即有存廢爭議,而在我國引進交付審判制度後,更有存廢爭議,惟自訴制度之存廢,似應先從憲法觀點探討。蓋其若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且無違反平等原則,應該只能改革而不能廢除,縱其非屬憲法之制度性保障,若無違反平等原則,立法者仍有自由裁量之空間,亦非當然就要廢除,故先從憲法層次思考。本文以為,目前公訴制度尚難謂健全,自訴制度仍有一定價值,為期兼顧被害人之保護,似不應輕言廢止。惟自訴制度確有一定缺失,亦應加以檢討改進。
    第五章 結論
    總結本文對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再議制度、交付審判制度及自訴制度之見解,並提出修法建議。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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