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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宋代弓手研究
    作者: 鍾佳伶
    貢獻者: 史學研究所
    關鍵詞: 宋代
    弓手
    職役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010-07-05 09:31:55 (UTC+8)
    摘要: 盜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宋代制禦盜賊之術,從立法制刑、設捕盜之官二途著手。先是制定律令,接著恢復縣尉一職,並在縣尉之下設置弓手,以逐捕盜賊。弓手為宋代職役的色目之一,主要由鄉村主戶中的第三等戶擔任,隨著社會治安的好壞起伏,弓手的編制亦隨之調整。弓手的役期,除少數地區有規定年限外,其餘弓手則是終身役,雖然仁宗曾實施七年一替,但最後仍恢復原制。神宗時改差為募,弓手役期才開始有限年,同時領有雇錢。為能順利逐捕盜賊,弓手的訓練與教閱也就特別重要。除此之外,弓手在南宋時期亦需巡查茶鹽走私。弓手還需承擔其它工作,項目甚為繁雜。北宋仁宗中期開始,宋廷在州縣設立巡檢統轄土兵捉捕盜賊,二者職權的劃分為縣尉負責縣城及草市內賊盜,鄉村地分則由巡檢管勾,因此弓手與土兵常被人合稱為弓兵。弓手本為職役,北宋仁宗時,因應宋夏戰爭,以及南宋建國之初,面對金人的侵擾,宋廷大量增籍弓手,刺字為軍,展現弓手轉化為軍的特色。南宋孝宗之後,由於地方財政困窘,無法支付弓手役錢,使得弓手缺額嚴重,甚至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再加上縣尉貪繆,弓手為其爪牙,以及地方上人士的請託或指使,使得弓手逐漸敗壞。綜合而言,弓手的設置,充分突顯出宋朝中央集權深入基層,作為朝廷控制地方的重要力量。
    顯示於類別:[史學系暨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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