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國競爭法制類似英美法系,係由公平會同時監管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前者涵蓋獨占濫用行為,後者包括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等欺騙行為。此等制度設計自然衍伸出:競爭機關應否將獨占者欺騙行為視為壟斷或意圖壟斷行為,繩之以罰則較重之反托拉斯法,或仍將該等獨占濫用視為一般侵權行為?針對此疑問,美、加、澳等英美法系國非但沒有一致看法或指標性案例,連各國內部的司法機關都有不同見解,實為反托拉斯領域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然而此一議題過於實務,多見於法律文獻,不為經濟文獻所重視。為彌補此一缺口,本研究乃嘗試結合經濟與法律,探討「應否」或「如何」以反托拉斯管制獨占者的欺騙行為,希望能夠提供一些研究結果供主管機關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