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近年來,國家為推動經濟發展之需要,積極在全國各地興建重大公共建設,眾多案件皆採用強制取得手段的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來辦理,使得土地徵收如同國家取得建設需用土地之便利工具,無視憲法所提及之財產權保障與徵收應具備的公共利益要素規範,造成人們財產權時常遭受損害。本研究目的在梳理國家動用徵收高權時是否符合財產權理論與公共利益要件,針對區段徵收所衍生之公共利益判斷爭議提出修正建議。藉由文獻分析論述現行法制中財產權保障之內涵與徵收公共利益之學理等理念為起始,再對美國徵收案例和現行區段徵收個案之公共利益要素加以整理,做為本研究立論基礎。研究發現,無論是美國徵收案例或現行區段徵收個案,隨著不同時間、地點、社會、經濟、政治與道德觀念下會型塑出不同公共利益認定,其判斷要素時而狹義,時而又轉為廣義,是一項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美國徵收案例判決中法官們對於徵收公共利益有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多數意見僅能代表當時社會環境、經濟、政治條件和道德觀之公共利益要件,在各項因素有所變化後,公共利益要件將會跟著改變;同理,少數意見所提出之疑慮雖然在法院判決當下不被認可為公共利益要件,但不代表少數意見不好,其闡述內容依然可以作為現行區段徵收公共利益要件之參考。本研究根據美國徵收案例中之參考要素,對既有公共利益課題提出判斷爭議問題之修正建議,作為未來匡正區段徵收制度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