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本論文之法律問題探討,係以臺灣二大航空公司近年接連所生之空服員罷工爭議事件為研究核心,著重之爭點分別為「(第二章)雇主對行使爭議權之勞工所為之不當勞動行為態樣」、「(第三章)工會對不履行其合法罷工決議之會員行使統制權」及「(第四章)團體協約之認定與效力擴張第三人」等。
在第二章,本文係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所有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認定基準為何)、民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為主,同輔以他案中之相同問題點予以補充並為評析與比較;在第三章,本文係先從德國法中之社團罰與日本法中之工會統制權理論為出發,試將國內之案例套如其中並為審查基準之深入研究;在第四章,本文係釐清團體協約與一般性集體協議之區別在先,並探究差別待遇條款(即禁搭便車條款、間距條款)於二者中之限制與效力亦為何,當否有所不同。
是以,筆者期許本文得藉前述之體系建構出鎖定之核心問題所在進而試提出解決之道,供讀者一同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