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名: | 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與監督機制之研究 The Study on the Legal Statu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Cross-Strait Agreements |
作者: | 劉衛承 |
貢獻者: | 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中國大陸組 |
關鍵詞: | 兩岸協議 國會監督 權力分立 法律定位 the Cross-Strait Agreements Congress Supervision Separation of Powers Legal Status |
日期: | 2019 |
上傳時間: | 2019-08-28 11:00:26 (UTC+8) |
摘要: | 自1987年起,蔣經國先生開放臺灣人民至大陸探親,自此開啟了兩岸民間的互動交流。1990年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達成「金門協議」後,兩岸政府雙方開始有了間接的接觸,並開啟兩岸以簽署協議之方式解決兩岸間事務性問題的途徑。1991年兩岸先後成立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1993年由兩岸兩會之代表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並達成四項協議,開啟了兩岸建立雙方交流制度化的新頁。
太陽花學運訴求建立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以避免行政機關在兩岸協議之協商談判過程有黑箱作業,不夠公開透明之嫌。而在太陽花學運結束後,雖然行政院及立法院均相繼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案於立法院審查,但學運結束至今立法院仍未完成兩岸協議之監督機制的立法。
雖然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案尚未通過,且現今兩岸交流處於停滯狀態,但兩岸政策無論是何政黨執政均是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兩岸政策及交流又以兩岸協議的協商與簽署最受到國內人民及國外媒體的關注,因此對於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及監督機制的問題,將是兩岸議題中最值得研究及探討的問題之一。
兩岸協議可說是建構兩岸關係制度化最重要的工作,故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及監督機制的問題最受關注,引起筆者的研究動機。再加上筆者法律背景,對於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兩岸協議監督的相關規定,並參考國外對於對外條約或協議的監督機制及立法規範,再就立法院對於兩岸協議的監督提出之法案做比較並提供立法的建議,此引發本文的研究動機。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從我國憲法的角度來探討分析兩岸關係在法律上的地位,並釐清兩岸協議的法律性質與定位。包括從兩岸協議之分類類型及對兩 岸協議之法律定位的各種主張見解來探討及了解。此外了解國內目前關於兩岸協議之監督的相關法律規定,並就立法院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提出之法規草案比較其異同,並提供立法的建議。本文所採取的是「歷史研究途徑」及「權力分立理論」的研究途徑以及文獻分析研的究方法,藉此達成本文的研究目的。 |
顯示於類別: | [國家發展與與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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