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名: | 海盜罪圖像的再建構-從國際法的觀點出發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image of Pir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
作者: | 陳冠宇 |
貢獻者: | 法律學系 |
關鍵詞: | 海盜行為的發展 海盜罪之國際公約 普遍管轄 世界主義 海盜罪構成要件 |
日期: | 2016 |
上傳時間: | 2017-04-10 14:23:58 (UTC+8) |
摘要: | 自民國17年(1928)以後,海盜罪之樣貌大致底定。對於海盜罪微幅調整為民國88年(1999)配合「強制性交」的用語修正海盜罪結合犯,而未觸及海盜罪。近年,較大幅度的調整是在民國97年(2008),但該次修法的客體為本罪的刑度,而未及構成要件內容。因此,本罪自民國17年後未更易其構成要件內涵。國際法涉及海盜問題之規範者有自公海公約、海洋法公約後,對於海盜罪的設計是有所前進。相較我國對海盜問題停留在民國17年,似存在著大幅度前進空間。雖然國內法中的海盜罪,相較國際規範發展為慢,但得以汲取這些國際規範的利弊得失,作為修法之參考。故國際法對於海盜罪的形塑與國內法的海盜罪兩者有何區別,以及對國內法之修正有何啟發,實值得討論。
海盜罪利益侵害嚴重性與難以處理的特質,須訴諸國際社會進行連帶懲治犯罪,故此種利益侵害的嚴重性與懲治犯罪連帶的必要,在國際法規範中必須彰顯之,並與國內刑法適用的效力範圍即世界主義進行連結,達到國際規範與國內法的同步。進一步言,世界主義的特質亦會影響本罪保護法益的認定。雖然實務、學理多數見解都認為本罪為社會法益犯罪,但從體系定位檢視本罪為財產法益犯罪。倘若結合利益侵害的嚴重性、懲治犯罪連帶的必要性以及海盜行為的目的檢視,完整的海盜罪具備了社會法益與財產法益侵害的特質,且此種類型的社會法益又與一般社會法益不同,而是少數適用世界主義的犯罪類型。準此,對於現行刑法第333條普通海盜罪與準海盜罪之構成要件,如何彰顯此種保護法益的特質,以及目前學理、實務、行政機關對於海盜罪有何看法、存在著何種利弊得失,為本論文所欲處理的課題。 |
顯示於類別: | [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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