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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兩岸強制執行制度之研究-以金錢債權之執行為中心
    作者: 古文宏
    貢獻者: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2010-06-28 09:55:20 (UTC+8)
    摘要: 第一章緒論
    首先闡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自1987年11月2日政府宣布開放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探親以來,海峽兩岸民間各項交流日益頻繁,其中經貿往來尤為熱絡,惟因海峽兩岸分治長達60年,雙方所依循之強制執行制度迴異,似難以台灣地區強制執行所依循之程序,直接適用於大陸地區。嗣經投入大陸法制之研習後,發覺兩岸法律制度存在頗大之差異。本文特別針對兩岸強制執行之制度,作深入之探討,期提出具體可行之方式,方能增進債權人收回債權,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
    次就研究目的說明,按金錢債權係指請求債務人支付金錢,以實現債權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此種強制執行,並非強制債務人本身為支付金錢之行為,而係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取得金錢後,交付債權人以清償金錢債權。前開見解,確使台灣之債權人得以依循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債權。冀望本文所為之研究或評價,能發揮拋磚引玉之效果,引起先學先進對於此項法制之研究,或可提供在大陸之台商及臺灣地區之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具體可行之強制執行作法,加速收回債權、維護自身權益之參考。並對兩岸強制執行法修法,提出建議。實為本文研究之目的。
    第二節研究方法係說明本文採兩岸強制執行之比較法為主,輔以歷史研究方法。並將研究方法分述如后:(一)文獻分析法(二)歷史研究法(三)比較分析法(四)歸納法等,進行客觀、合理之整理及分析,進而研擬出難以執行之癥結,俾供解決強制執行紛爭之參考。
    第三節說明研究範圍,本文研究之重點,在於對兩岸強制執行制度,作深入之探討,並經由比較分析,獲致兩岸強制執行制度之利弊得失之結果,進而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法及將來修法之建言。惟因大陸地區對於船舶與航空器之執行、對公法人財產之執行迄未單獨於其《民事訴訟法》成立章節,本文暫不對於上開兩單元進行研究及比較;僅就動產執行、不動產執行、其他財產權執行等單元作深入之探討。第四節名詞界定與用詞說明,衡酌兩岸現處於分治之兩個政治實體,為免政治立場之紛擾,影響單純之學術研究;爰依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用語,對於名稱分別以「臺灣」或「臺灣地區」,「大陸」或「大陸地區」稱之 。為區分兩岸之法律,大陸地區法律一律加《》符號,臺灣地區法律不另加符號,俾利分辨之。又臺灣地區之「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大陸地區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大陸民訴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適用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

    第二章強制執行之概念
    主要係對於兩岸強制執行之意義、法制沿革及編制,作一概要介紹,期能對兩岸強制執行制度,獲致初步之瞭解。計分三節,第一節強制執行之意義係說明強制執行為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第二節台灣地區強制執行法制沿革與編制。海峽兩岸之政治、經濟體制及社會制度多所不同,故而發展出迴異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本文透過對於強制執行之意義、台灣與大陸強制執行法制沿革與編制之闡述,進一步瞭解兩岸強制執行將來之立法趨勢,俾能更嚴謹、精準地提出修法建議。

    第三章強制執行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執行名義係說明執行名義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第二節強制執行之主體說明強制執行係債權人依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第三節強制執行之客體說明強制執行之客體,因強制執行之內容而異。因此,係以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強制執行之客體。第四節強制執行之進行係說明強制執行之開始,應以債權人之聲請為開端,繼之以繳納費用、引導查封、鑑定財產價格、遂行拍賣程序、製作分配表等等。第五節執行和解、中止執行、執行回轉等制度為台灣強制執行制度所無,值得深入探討。並由大陸之強制執行一般規定中研析其與「執行難」、「執行亂」之關聯性及其克服之道,進而對於大陸將來強制執行單獨立法提出建言。

    第四章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本章係闡述包括第一節動產之執行係詳盡介紹動產執行之程序,俾使讀者能一窺其堂奧。第二節不動產之執行係逐項說明不動產執行中拍賣程序之流程、強制管理之適用、無益執行之禁止、超額查封之禁止、查封效力與交易相對人之保護等等。第三節船舶之執行係先定義本國船舶及外國船舶,再就實體法上原應以動產執行之規定規範,惟因船舶之特性遂以準用不動產執行之方式為之,同時,就其執行之程序詳予介紹。第四節對其他財產財產權之執行係說明在原始之經濟社會,財產關係主要係以物權關係為中心,但於近代社會,因高度經濟活動之結果,形成各種交易,發生許多債權債務關係。且隨著近代文明之發展,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電話加入權等應運而生,惟因其種類繁多,無法一一確定其權利之態樣,遂予以歸類其他財產,並逐一介紹執行之程序與方法。第五節債權人對公法人財產之執行係說明對公法人管有之財產之執行程序。

    第五章參與分配
    本章主要說明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則債權人依據其金錢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後,自得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然而依債權之性質又可分為有抵押權之債權人與無抵押權之一般債權人。其次就參與分配之要件、時間、程式作一詳細介紹。再就大陸地區之參與分配制度詳加敘述,例如:大陸之參與分配條件為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有多數債權人、多數債權人為金錢債權、已經開始執行必須是終局執行、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被法院執行查封、其他債權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根據,與參與分配之要件顯著不同。

    第六章結論
    本章針對台灣地區實行強制執行制度60餘年後,所衍生之法令或實務操作面,提出具建設性之意見,例如台灣不動產之變賣「點交」與否,影響深遠,惟民事執行處法官對此見解,眾說紛云,常令人無所適從,宜統一見解,提高承買人之意願。是以自執行制度之迅速化、債權人債權實現之確保、第三人(拍定人)地位之安定化、債務人基本人權之保障等議題,加以探討。並就台灣目前強制執行法院案件堆積如山之情形,提出建言。

    另就大陸地區強制執行所發生之「執行亂」、「執行難」等情形加以研析,同時提出對策及改善之道,並就現行大陸地區強制執行制度提出修法建議。例如:健全執行立法,細化條文內容,增強可操作性、若干執行措施體現之強制力不足、增設財產發現程序等等,皆可看出作為債權人實現債權之直接管道,其權利保障,明顯不足,宜單獨立法、加強宣導,培養法律專業之執行人員,加強民眾之守法觀念,以期改善目前之情況。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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