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臺灣地區為實現平均地權理想,利用規定地價方式劃分公私產權,期以「公告地價」課徵地價稅,落實照價徵稅,利用「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達成漲價歸公的目的。兩者用途雖不相同,卻適用相同的查估規定與方法,均以市場價格之求取為主要,但奇怪的是,兩者的價格卻相差如此懸殊,其間奧妙如何,值得令人深思。 本文由制度設計的問題與技術面的缺失,分別探討現行臺灣地區公部門評定地價的問題,並發掘公告土地現值無法反映市場價格的原因,除因採取區段估價方式、忽視個別性外,評議制與一年一次之限制,均將使查估結果失實。 為使估價結果更為真確,避免政策干預估價技術,本文結合土地評點法與標準宗地制度之優點,提出量價分離評估之概念,期能使技術得以回歸技術,藉由點數展現各宗土地應有之合理正常價格。並希望政策目標可以授權地方政府首長,使其得以由市場價格中決定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多寡,使政策歸政策,以利於平均地權之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