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醫療行為數量大幅增加,且因人民個人權利意識抬頭,讓病患對醫師不當醫療行為紛紛主張權利,致醫療糾紛日益增多,惟因醫療糾紛大量湧入法院、以訴訟解決,將使病患、醫界與法院三輸局面,故本文希望建立一個完善、合理、多元化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參酌瑞典、紐西蘭、英國、德國、日本、中國的外國法經驗,可歸納出現今國際趨勢是醫療訴訟實非解決醫療糾紛之最佳管道,外國立法例紛紛省思醫療訴訟曠日費時耗費成本、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成立要件、病患能迅速獲得賠償等等,而建立訴訟前提供解決紛爭之便捷、多元管道。
針對台灣現行法規範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提出在現行制度下所叢生之問題與爭議,且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為闡述,分析草案中初步鑑定、強制調解、及時補償、關懷小組等等之制度設計,預測草案在法律適用、實踐上可能會出現狀況。
評析瑞典、紐西蘭、英國、德國、日本及中國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且比較臺灣與外國法的差異,外國法律制度設計是否適合作為我國參考、模仿之對象。最後,對台灣現行醫療糾紛處理制度、「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提出改進芻議與未來立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