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3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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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廢弛職務行為應刑性之研究
    The research of “Strafwürdigkeit” for Neglect of Official Duties
    作者: 李宗龍
    Li, Zong-Long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應刑性
    可刑性
    應刑實體要件
    刑罰謙抑性
    黑箱理論
    人性尊嚴
    客觀可罰實體要件
    日期: 2015-06
    上传时间: 2015-08-19 13:21:42 (UTC+8)
    摘要: 本論文共五章,茲摘要於後:
    本文第一章緒論,揭示出本文主要目的是對於刑法第130條「釀成災害」要件重行加以定位及賦予新解讀,嘗試藉由應刑實體要件之說理來判斷該要件於犯罪階層論之定位與功能為何,以對於公務員不同程度之廢弛職務行為,分別劃歸由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二領域,各別予以適切之評價。
    第二章廢弛職務成災罪保護法益。本章採取法益二元說之質同量異說,並以憲法上人性尊嚴概念試作劃分法益質標準之可能途徑。並於現行實務及學理諸見解,對於刑法瀆職罪章保護法益之詮釋,各說理並不存在優劣之分,反而直指人民對於「吏治」法益之保護需求,進而推論刑法第130條之具體保護法益為公務員防災或救災制度。
    第三章廢弛職務成災罪之構成要件。本章依照刑法第130條構成要件之行為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之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次序,先行整理現有實務及學理之見解,並提出本文觀點於後。在上述各要件之論證,最終否定本罪之「釀成災害」為結果要件之說理,則該構成要件於本罪究竟定位為何,緣於本章標題自陷於構成要件之故,自宜另擇他處再與驗証,乃轉而由本文第四章接手繼續討論。
    第四章釀成災害為應刑實體要件。本章是以學理上客觀可罰實體要件為論証本罪「釀成災害」之可能途徑。惟,學理上客觀可罰實體要件,有引發架空犯罪階層論與罪責原則之爭議。因此,本文藉由學理上應刑性、可行性之概念推論客觀可罰實體要件於犯罪論之定位。從中發覺,得以控管可刑性要件效力範圍不至於過大而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者,僅限於立法者於立法時,得選擇主觀意圖要件或應刑實體要件,故學理上之客觀可罰實體要件應為應刑實體要件。本罪「釀成災害」要件乃是介於決定公務員廢弛職務行為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應刑實體要件。
    第五章結論。本章以二、三、四章就刑法第130條保護法益、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之推論所得,回應第一章緒論所提示之問題意識。並於文末,選取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案件,以高雄市市長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職務為探討標的,論証縱使氣爆之災害發生,何以高雄市市長之職務行為不構成本罪之廢弛職務構成要件,並且其主觀上不具備主觀故意,而不構成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成災罪。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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