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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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工商秘密法益在刑事實體法上的再檢討--以商業間諜行為之防制為中心
    An Examination of Trade Secrets as Commercial Interests in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On Prevention of Corporate Espionage
    作者: 黃婉亭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工商秘密
    營業秘密
    日期: 2015-06
    上传时间: 2015-07-07 15:11:21 (UTC+8)
    摘要: 隨著科技與社會的進步,維持競爭力成為立足於市場上的重要因素,而競爭力的維持便來自於他人難以仿效的內部機密。但是拜科技進步之賜,奪取他人秘密的手法也愈漸高超,此種商業間諜行為種類多樣,無論是與秘密有否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內神或外鬼,都因為行為愈來愈難以預料,在原有的法規範中逐漸難以制裁,形成法律上的處罰漏洞。
    因此必須先從漏洞存在的刑法開始談起,理解刑法是如何對於秘密設下保護規定,從中得出秘密尚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刑法亦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密度。而與商業間諜最密切相關的規定,即是刑法第317條的洩漏工商秘密罪,分析其立法背景、保護法益及構成要件,證明規定已不合時宜,相對應的其他規定,如竊盜罪、背信罪、侵占罪亦無法適切地解決商業間諜的問題。因此重新思考工商秘密的內涵及保護有相當必要性,或可重新解釋其保護法益,使之更貼近現今實務上的需求。
    但是實務並未選擇修正刑法保護工商秘密的規定,而是在與工商秘密意義相近的營業秘密法中增加刑事處罰規定,欲用以將商業間諜行為一網打盡。面對在經濟法規中新增的刑事規定,有必要分析是否合於刑事的立法要件。從其定義、保護法益、構成要件及修法後判決等逐步解析侵害營業秘密罪之內容,可知新增訂的規定確實是為了處理刑法規範不足的漏洞,但卻也架空刑法既有的規定。或許可藉由新法的制定來反思工商秘密的定位,從而根本解決刑法規範不足的問題。雖然目前已做了修法的選擇,而營業秘密法刑事規範的制定是沿襲經濟法規增訂刑罰的脈絡,仍是可以參考刑法已有的規定來強化其架構,如刺探等相關規定,使規範更具有說服力。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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