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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構成要件單一性與案件單一性-從刑法廢除牽連犯規定省思案件單一性
    作者: 陳保源
    貢獻者: 法律學研究所
    關鍵詞: Strafrecht
    行為
    刑法上的行為
    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
    行為單數
    行為複數
    行為理論
    行為數計算的方式
    構成要件判斷對象的素材
    事實
    上帝事實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014-09-09 13:47:43 (UTC+8)
    摘要: 這本論文的研究主題,是從研究實體法上構成要件基本理論與構成要件適用的觀點,來反省刑事訴訟法上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基礎理論的嘗試。我們對研究範圍有目的性的自我限縮,使得這本論文變成一本無法將所有問題重點全部討論完(甚至可以說,只能處理到很小很小一部分的問題點),而成為了一本未完成的論文。但是,這是對於刑事實體法身為「目的法」、刑事程序法身為「手段法」的特性,將刑事訴訟法中最為困難難解的爭議問題,回歸到最原始的刑法基礎理論,作為研究的出發點的一本碩士論文。它跟以往的論述最大的不同,就是以往寫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相關論文的法學前輩,著重點在刑事訴訟法的角度;而這本碩士論文,卻是將問題著重點,回歸於最基礎的刑法理論,也就是說:這是一本回歸到「實體法」的角度,做為思考訴訟法上重大爭議問題的論文。

    2005年刑法的修正(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對於我國的刑法學理與刑事訴訟實務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其中對於我國司法實務衝擊最大的,是牽連犯與連續犯規定的廢除,可能導致「案件單一性」基礎理論、甚至是刑法上的行為理論、犯罪競合理論,是否會受到嚴重衝擊的討論。而這本碩士論文卻只能限縮研究範圍,讓它成為處理2005年修法後對實務衝擊問題下,只處理一小部份問題的「未完成的論文」。這本論文結論中的最後「三組圖」,就是從刑法上的一個行為(構成要件判斷對象的素材)的出現,到具體個案中如何成為刑事訴訟實務的案件,可能是單一案件、可能是數案件、也可能是浮動性的觀念,去完整描繪出一個可以我國現行法制之下,司法實務可能對「這一個同樣可能被作為刑法評價的『犯罪素材』」,可能的三種處理模式、以及如何解決這個具體個案,繪畫出一個藍圖(草圖)。這個「三組圖」,它是在立基在一個「罪名七階段判定論」的刑法問題思維體系下的補充、也是從一個犯罪事實的出現到罪名如何被評價的具體化、也是一個實際上的個案如何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成為「案件-不論它是單一案件、或是數案件」,整套從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基礎理論下的思維體系,真正去解決一個刑事案件的「方法論」。

    而我們的研究發現了:對於2006年7月1日新刑法適用後,新的實務與通說見解認為以「一行為」作為判斷「單一案件」的判準,其實存在某種程度上的誤解;最主要的理由是,「一行為」的基本觀念,實務界見解在2005年修法之前所指的「一行為」,我們可以被單純化的理解為「一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是在新刑法適用之後,將會使得學理與實務見解所要處理的「一行為」的基本觀念,時而指稱的對象是「做為『尚未進入構成要件適用判斷』之『前』階段所要討論的『行為』概念」;而有時卻又會回歸到以往實務界習慣的,「一行為」指的是:「一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這是做為『已經進入構成要件適用判斷』之『後』階段所要討論的『行為』概念」。也就是說,學者與實務界的前輩在討論「什麼是我們所要討論的『一行為』的概念」這個主題,並無法獲得:「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同一個問題」的共識下,去談論「同樣被喚為『相同名稱下的行為』」概念的問題。但是,雖然他們所要處理的問題「名」「同」,但是真正處理的問題焦點,卻可能是「實」「異」!這就是為什麼如果我們運用新的通說或實務見解,去處理他們想要解決的問題爭點,會導致眾說紛紜、並且大家無法獲得共識的最大問題點。所以「掌握案件單一性的判準,是行為單數的概念」這樣的論點,將會受到本文的批判。這是這本論文的論述過程中,會清楚交代的論點。

    至於本文研究的結論是:在以往新刑法適用之前,掌握案件單一性的判準並不是「行為單數」的概念(事實上在2005年刑法修正之前,這樣的論點幾乎也並不見容於通說或實務見解的)。在「舊刑法」適用的時期,掌握案件單一性的判準,是「罪名單一」的觀念。而在「新刑法」適用後,將會稍微被調整,但是「名」為調整(「換名」卻「不換」「實」),還是立足在以往尋求「罪名單一」是做為掌握案件單一性的關鍵這樣的基本理論之下,被稍微調整為:如果在對「整件事」的刑法評價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適用「單一性」,則它可以是新刑法適用後,作為掌握「實然案件單一性」的判準。以上就是這本論文研究重點的全貌,敬請各位前輩與先進不吝指正,謝謝。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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