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2008年連動債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對台灣金融市場造成莫大嚴重衝擊,致使金融消費者投資損失之金額在百億到千億之間。當時國內對於金融商品之販售,竟無相關法規以茲控管,亦欠缺保護金融消費者之規定及挽救之配套措施,因而造成投資者求助無門,間接影響國家整體社會經濟,遂於2011年6月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用以規範金融業者之販售行為與協助處理金融消費者暨金融業者之間所生之消費糾紛事件。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係參考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FSMA)所設之金融服務評議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制度所制定。本論文係比較英國FOS制度與我國現行金融評議制度之異同,並以FOS制度為借鏡,探討我國現階段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方式之缺失。在結論部分,就我國目前金融消費紛爭係採多元解決管道之做法,提出近程與遠程之修正方向,及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設立之評議制度擬訂改善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