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7914
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笔数/总笔数 : 46962/50828 (92%)
造访人次 : 12442113      在线人数 : 667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寻范围 查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检索词汇前后加上"双引号",以获取较精准的检索结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寻,建议至进阶搜寻限定作者字段,可获得较完整数据
  • 进阶搜寻
    主页登入上传说明关于CCUR管理 到手机版


    jsp.display-item.identifier=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7914


    题名: 金融監理之金融資訊揭露
    作者: 丁怡萍
    贡献者: 法律學研究所
    关键词: 金融監理
    資訊揭露
    日期: 2006
    上传时间: 2014-08-26 13:40:51 (UTC+8)
    摘要: 本文架構共分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本章為此論文之開端,主要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以及本論文為文之架構及全文所限定之範圍。
    第二章主要在概括介紹金融監理制度,其內容包括金融監理之意義、架構、規範基礎乃至於我國目前金融監理之現況。尤其自民國92年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後,我國之金融監理可謂跨入另一個里程碑。而逐漸邁入一元化監理之時代。
    第三章金融資訊揭露之概說,主要是介紹何謂金融資訊揭露制度。其中介紹了應揭露之金融資訊之範圍,如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資訊,以及金融資訊揭露所欲達成之目標及利弊外,揭露金融資訊之規範基礎及其揭露之方式。最後並就金融機構於公開揭露其財務業務資訊時所應遵守之原則做一論述。首先是為重要性原則,亦即資訊之揭露應以資訊重要者始為揭露,否則為浪費成本。次者,資訊之揭露須於適當時機、並且資訊須具高品質,亦即資訊應具有客觀性、正確性及可驗證性等。此外,金融機構在揭露其財務業務資訊時,尚應注意到其客戶個人金融隱私之保護,以及對於此等特定之敏感性資料仍必須保持其機密性,此即監理資訊之機密性原則。
    第四章主要在介紹國際上在促進金融資訊揭露方面,其所提供之建議,及其曾採取如何方式手段,以做為我國在實行上之借鏡。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便曾陸續提出許多建議報告,例如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強化銀行資訊透明化報告及提高資訊揭露報告等。再者,又介紹美國之金融機構資訊揭露制度之特色,並且說明其在促進金融資訊透明化上所採取之手段。
    第五章主要在探討由於金融資訊之揭露範圍,不僅僅限於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資訊,可能因為其財務業務資訊之揭露亦連帶使得金融機構客戶財產上之秘密亦被公開,而致其隱私受到侵害,而引起金融資訊揭露與金融隱私權間產生衝突,如何衡平之問題。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此乃本論文之最後一章,目的是在就上述各章節做一綜合性整理,以得出結論。並且就所得之結論再做出建議,期望可做為將來制度建構之參考。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档案:

    没有与此文件相关的档案.



    在CCUR中所有的数据项都受到原著作权保护.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