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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並論私人窺視、竊聽或竊錄取證之證據能力
    作者: 林憲德
    貢獻者: 法律學研究所
    關鍵詞: 窺視竊聽竊錄
    非公開
    無故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014-08-25 14:20:52 (UTC+8)
    摘要: 本文研究之內容,第一章緒論,介紹本文撰寫動機、目的、方法。第二章窺視竊聽竊錄罪關涉之基本人權,鑑於我國憲法是規定國家機關組織、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其中又以人民之權利義務為其主要內容,顯見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視,因此,欲分析窺視竊聽竊錄罪前,首應就窺視、竊聽及竊錄行為所直接侵害到憲法上哪些基本權利提出探討,方能正當化刑事處罰之手段。第三章窺視竊聽竊錄罪立法例之觀察,本章將介紹幾個先進國家對於本罪之立法模式,並藉由分析其規範要件之優劣,提供本罪日後修法之參考。第四章窺視竊聽竊錄罪之成立要件解構,本章將以「窺視竊聽竊錄罪」之成立要件為基礎,詳析各要素之意涵,並適時搭配案例說明,讓法律工作者更容易掌握各要件概念,以期能精確將行為事實涵攝法律要件,認定成罪。第五章私人窺視、竊聽或竊錄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窮列所有國家訴追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以及在何等範圍內應該無證據能力的法律效果,究其原因係由於各個蒐證程序規定,其規範目的、規範內容與違反態樣均不相同,刑事訴訟法無法逐一規定其無證據能力,既然法無明文而又存在違法蒐證之爭論,德國學說遂提出「證據禁止法則」 。「證據禁止法則」之提出,主要在於解決國家訴追機關違法蒐證之證據能力問題,其所提出之判斷標準,對於私人違背刑事實體法而為窺視竊聽竊錄所得證據,有無一體適用?倘若私人出於主張權利之目的,其結論應否有所不同?凡此問題實務與學說尚有爭論而待釐清,故本章將就此問題詳加探討。第六章則綜合各章討論結果,提出個人思考後之心得,期能有拋磚引玉之效,讓更多法學先進加入這個冷門問題的討論,充實本罪規範不足之處。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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