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緣中國大陸於二○○一年四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並於同年十月施行,自此確立了中國大陸信託制度之法令規範,而信託制度實為資產證券化之重要手段,是繼《信託法》完成制定後,是否有助於資產證券化制度之推廣或法制化,進而透過市場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推廣,可提供台商在中國大陸之投資管道及籌資方式,中國大陸目前就台商之投資項目及籌資管道雖然多所設限,惟於制度設立後,仍將有助於中國大陸投資市場之活絡,且於市場開放之聲浪下,台商之適用應可得期待,故有密切觀察之必要。其次,台灣地區亦於二○○二年引進資產證券化制度,目的不外乎期冀藉由外國證券化成功之經驗,活絡國內經濟市場,迄今已有數個成功案例,於此相近文化背景環境下所獲得之經驗,更值得中國大陸取鏡。再者,中國大陸就資產證券化制度目前雖然尚未制定基礎法規範,惟實務上,從發行離岸資產證券化商品,到國內準資產證券化商品,並未因為法令延滞而停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進而於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發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內容雖侷限於針對信貸資產,但規範內容已初步說明中國大陸對於資產證券化制度所採取之架構,同時透過信貸資產之試點表達政府當局對於資產證券化制度可行性之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