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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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電磁紀錄搜索扣押之法制面建構—以美國法為中心
    作者: 許鴻基
    贡献者: 法律學研究所
    关键词: 電磁紀錄
    搜索扣押
    提出命令
    同意搜索
    電子通訊隱私法案
    網路犯罪防制公約
    服務提供者之義務
    日期: 2006
    上传时间: 2014-06-09 10:51:04 (UTC+8)
    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對於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僅以二個條文加以規範(第一二二條、第一二八條),是否足以處理現行實務上對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所面臨到的難題。而電磁紀錄搜索扣押之相關問題,並不僅單純的發生在刑事訴訟法,而必須針對我國之相關法制一併觀察,方不至以偏蓋全。而於我國法上之相關規範,則包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電信法。其與刑事訴訟法之互動,為本文關注之焦點。
      於第三章則係在討論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於我國法上之定位,進而論及美國法與歐盟網路犯罪防制公約之相關規定。在此討論之重點在於以電磁紀錄之特性與網路空間迥異於物理空間之概念,來說明我國法冀希以傳統搜索扣押之規範模式套用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所可能面臨到之問題。諸如:搜索扣押之方式、相當理由之建立、令狀特定性之要求、無令狀搜索之範圍與同意搜索之法則....等等,均有必要一一釐清。
    於第四章在討論服務提供者之義務。詳言之,於網路犯罪及電腦犯罪中,第三人之地位由過去所扮演之配角,躍升成為主角。因此,於偵查機關如何由第三方之服務提供者處取得相關之資料,即成為決定犯罪偵查與證據蒐集之重要關鍵,而提出命令此一強制處分方式成為網路科技時代,偵查機關取得證據之重要利器。因此,歐盟法上之規範與美國電子通訊隱私法案之實踐,係本文之論述重點。係以美國電子通訊隱私法案之體例予以論述之。由適用對象、資料類型、適用程序與服務提供者之協力義務論述之,並輔以歐盟法上之見解。目的係在透過歐盟之框架式公約與美國法上之實踐,以反照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缺失。
      最後的結論部分,主要係由我國現行法之缺失談起,並論及外國立法例值得參酌之處,並對我國法制搜索扣押之建構提出建言。而本文以為,應將歐盟網路犯罪防制公約之相關規定予以立法明文化,不足之部分宜參考美國電子通訊隱私法案之規定。此外,對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之不足與缺失,宜針對電磁紀錄之特徵與網路犯罪活動之特點,修正本法之規定,以合乎科技匯流時代電磁紀錄搜索扣押之需求。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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