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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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台灣與香港認購(售)權證為中心
    作者: 董家豪
    贡献者: 法律學研究所
    关键词: 衍生性金融商品
    日期: 2006
    上传时间: 2014-06-09 10:36:54 (UTC+8)
    摘要: 第一章主要是敘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方法及資料蒐集等。另外先簡述本論文的架構,使得以鳥瞰論文各章所欲探討的內容。第二章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概述,由於認購(售)權證是從各該標的股票所衍生出的新興金融商品,在做深入的討論之前,尤應針對何謂衍生性金融商品做一論述。首先針對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定義加以詳述,再者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背景作一介紹;另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亦為一交易客體,有不同之市場參與者與參與目的,有針對於避險需求者,亦有出於套利交易者,由於此兩者存在於市場當中,使得衍生性金融商品得以熱絡交易,於本章中亦做一說明。第三章認購(售)權證之概念、法律性質即與其他相類似金融商品之比較。由於我國新金融商品的不斷推成陳出新,各相關金融商品與認購(售)權證的區別、功能有何不同。第四章認購(售)權證之發行與交易制度,由於我國認購權證交易制度的規劃,是跟隨著香港的交易架構而來,故文中先介紹香港之交易制度,並且介紹我國集中市場認購(售)權證的相關規範,並且進一步比較對於店頭市場上認購(售)權證交易規範。第五章上櫃認購(售)權證法規事項之檢討,文中討論香港衍生權證之規範於2002年已作一重大修正,將衍生權證之專章改為結構性商品將衍生權證作為結構性商品之一環,並大幅改變其初級、次級市場法律規範,使得香港衍生權證總成交值於2005年時,成為全球第一之水準。而在我國認購(售)權證所採之架構係借鏡香港對於衍生權證之規範,於香港改變制度後,是否有值得我國再學習引進之部分將於本章中探討。此外,就發行認購(售)權證所涉及稅賦上之爭議,自93年起即為發行證券商與稅收主管機關間解不開的結。時至93年底,就權證課稅案件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第一則判決,其結果為財政部敗訴;惟其後另一件權證課稅案件,法院卻判決財政部勝訴,其間所涉及法院就法律適用上是否適切,相關評論易於本章中加以說明,並提出本文見解。第六章結論部分,即綜合前五章內容作一簡要說明,並作本論文之結論。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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