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婚姻移民事務涉及入境、居留、工作等基本權利限制,此三大類權利,環環相扣、息息相關,為求問題討論全面性,在研究架構上均涉獵,方有大致上輪廓,然以工作權為主要。新住民依法經依親居留許可後,可於國內合法從事工作,修法賦予彼等合法之工作權,為國內保障人權之具體成果,惟尚有部分之規定待討論,如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學歷採認、限制從事公職人員、參政權、排除程序保障等規定,在實務上之運作結果,彼等為爭取其權利,向法院提起爭訟之個案,各方之見解,為本文主要探討之問題。
新住民經合法入境國內,為國家構成員之一分子,故其於國內因結婚而組成家庭,以及所產生之工作權等法律問題,須依法治國家之原理原則為之。本文主要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為主,分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係移民工作權之發展,所產生國際勞動人權之問題,及婚姻移民發展情形加以介紹。第二部分係介紹新住民權利保障與限制,將產生問題提到憲法層次探討,論述基本權利限制之合憲性。第三部分係介紹新住民入境國內所產生居留、就業等法律問題。第四、五部分為 本文探討之重心,分別以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學歷採認、限制從事公職人員、排除程序保障等個案,以法治國家之原理原則,討論條文規定之必要性,最後,再以憲法平等原則檢視之。一個合格之公民,理應享有完整之權利,若欲對其規範,亦需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新住民涉及複雜政治、國家安全考量等因素,故對此領域之規範,非不可做出限制。本文以前揭問題之提出,對於涉及個案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加以評析,並做出結論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