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隨著經濟發展突飛猛進,不動產顯然成為一般人民私人財產中最為重要之組成部分,隨之而來則是作為遺產繼承之標的,不動產繼承之比例不斷攀升。然而由於繼承事實之發生,對於所繼承之不動產則形成了民法上「公同共有」之關係。
共有制度乃民法所有權制度中之重要規範,其與單獨所有相對,構成特殊之物權形式。我國將共有劃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而中國大陸民法部分受我國民事立法之影響,也將共有劃分為兩類,只是稱謂上有所差別: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而因繼承不動產而形成之共有均認為係屬於公同(共同)共有之類。兩岸在共有制度設計及對兩類共有內涵之理解上存在差異。而對於因繼承而產生之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的理解亦存在探討空間。繼承不動產之分割係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之過程,其轉化並非瞬間完成而係一系列環節所共同完成。而對於繼承不動產之分割權係屬於處分行為,分割既實現了繼承權向所有權之最終轉化亦是對所繼承不動產之處分行為。
而繼承不動產分割方法應採取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更或者採原物分配兼變價補償,其分配方案關乎各個繼承人之切身利益,故應綜合考量經濟效益、合理利用之效果以及各當事人對不動產之關係與情感,並對民間習慣予以尊重。故比較兩岸繼承不動產之分割程序與分割方法,分析實務中應考量之因素為本論文之研究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