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載入中.....
|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6111
|
題名: | 酒醉駕車之法律責任與處罰—以兩岸法制為中心 The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Punishment of Drunken Driving:A Focus on Cross-Strait Legal System |
作者: | 江金紋 Chiang, Chin-Wen |
貢獻者: | 法律學系 |
關鍵詞: | 酒後駕車 公共危險罪 擴大執法 危險駕駛 指定駕駛 |
日期: | 2013-01 |
上傳時間: | 2013-11-12 14:49:06 (UTC+8) |
摘要: | 臺灣車禍事故死亡一直是死亡十大原因之一,而又以酒醉駕車為肇事理由發生最為頻繁。由於酒後駕車違規行為(drunk driving),對交通安全與行人用路維護上,每每造成嚴重而不可回復之傷害,每當發生嚴重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除造成自己或家人終身的遺憾外,更造成社會成本損失及無辜的第三者之損傷。因中國文化中對飲酒習性之偏好,故而,飲酒儼然成為職場與生活上已成為不可獲缺的調劑品,因此在酒酣耳熱之際,往往也是車禍事故層出不窮的開始,況且不但造成本身與他人的生命與財產的威脅,使社會也為此付出成本與代價。
兩岸人民的駕車習慣,不免因文化和歷史條件相當,故而於酒醉駕車之肇事情事亦相當,故而我國與大陸相同,因內在環境需要而制定酒醉駕車之刑罰政策。又因為伴隨國際情勢演變,大陸與臺灣之間的經貿發展二十年間,已經衝破了人為的政治藩籬,成為不可阻擋之勢,可以預期的在大陸經濟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這一發展將更為迅速,顯見兩岸互動必將在未來有增溫的趨勢,範圍將擴及經濟、文化、教育與法制等諸多領域,學界與民間之交流互動往來頻繁。
我國近年來在警察機關大力宣導與執法取締下,社會飲酒習慣與風氣也慢慢的受到直、間接的影響,「安全駕駛」逐漸成為酒宴中「拒酒」的正當理由,惟對於「不能安全駕駛」此一爭點上,於司法程序中的證據認定與執法實務間,歷年來早已存在極大爭議。揆諸其爭議事因,往往主要系出於,法律規定欠缺完善的配套及邏輯上的矛盾,爰此,本文將探討法律上的爭議所在,並提出解決方向,俾利主管機關作為修法之參考。
本研究共分五個章節,各章討論之議題分別先行敘明如下:第一章緒論:就全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研究限制與本文架構作一番說明,以期闡明文章之架構;進而以各章節之內容為一概略之敘述,以為通篇文章之破題。第二章酒醉駕車法制之立法沿革:將就兩岸的酒醉駕車之法律制度予以敘明,首先自台灣的酒醉駕車處罰規定予以描述,並討論酒精界限值與不能安全駕車在證據法上的關係。接著則討論大陸相關之法律制度,藉由對制度規範之說明,期能對此一理論先為一整體之描述。第三章兩岸酒醉駕車法制之實務見解:就我國及大陸相關實務見解加以說明,除了先就我國法院關於就酒駕駕車的法院判決加以整理說明外,並就大陸行法修正前後之實務見解相異加以整理分析,以利讀者理解其中之變化差異。第四章兩岸酒醉駕車法制比較與評析:論述集中於兩岸現行制度之比較與分析,提出兩地現行法律規定相異之處,並嘗試就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不相同之處加以分析說明;期由本章節之介紹,以利讀者對兩岸制度之不同能有所理解。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為本研究之結論。茲重新敘明兩案相關法制外,再分別就現行實務見解具體修法之建議;此亦為本研究最主要之目的與價值所在。 |
顯示於類別: | [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
在CCU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