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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論病歷醫療資訊之保護
    A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cal Records
    作者: 鄭雅文
    Cheng, Ya-Wen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病歷
    醫療資訊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
    Medical Records
    Medical Information Privacy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 Act
    HIPAA
    日期: 2012-11
    上傳時間: 2013-10-17 13:22:18 (UTC+8)
    摘要: 本論文乃針對保護病歷醫療資訊之隱私權面向做為探討,探究醫療資訊隱私權之概念應如何定義較佳,蓋醫療資訊屬於個人資訊之一部分,惟醫療資訊較其他一般個人資訊更具有敏感性、專業性及可辨識性之特徵,因此,醫療資訊一旦被恣意公開,將造成病患個人人格之貶損及負面評價,甚至使其無法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進而影響公共衛生安全及醫學研究之發展。而我國醫療科技亦在先進國家之列,但對於醫療隱私保障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是否仍有不足之處,本論文將以美國法規範為對照比較我國規範之良瓤。

    醫療資訊之核心為醫事人員所記載之病歷,而病歷上載滿了關於病患之隱私,且病歷記載攸關病患生命、身體、健康之權益甚鉅,但現行醫療實務上病歷之保管者係醫療機構,此種記載者、保管者和隱私權保護之對象不同時,應如何劃分病歷之使用權能,本論文將從病歷之性質、製作、保存、銷毀做詳細討論,以利探討病患對病歷之權利。

    理論上,醫療資訊係病患個人所有,基於醫療資訊自主性決定之主張,病患當然有權利加以使用,故在病歷醫療資訊之利用上,病患擁有使用權。而醫療機構於何時地、以何種方式、何種範圍內、得向何人揭露,均涉及病患個人隱私,即為本論文之核心問題,本論文將充分分析上開問題,並試圖建構一個合理便利之申請病歷複製本流程,以保障病患權益,此舉也將有助於醫病關係之改善。

    再者,實務上存有不少關於病歷之爭議問題,諸如第三人是否能請求開示病歷?醫院可否拒絕病患或其家屬調閱病歷?未經病患同意時公開、洩漏病歷之法律責任?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未經病患同意公開其病歷?此等問題乃承接病歷性質而來,因此本論文嘗試先以現行法討論上開問題,若仍存有難以根除之問題時,本論文將提出不同於現行法之觀點以思考是否有更佳的解決之道,並提出建議與改善之道,以期病患的隱私權得到更佳之保障。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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