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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大陸地區公安部督察體系、組織結構與功能之研究
    A Study on Mainland China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Inspector system,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function
    作者: 張善媚
    CHANG, SHAN-MEI
    貢獻者: 政治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關鍵詞: 中共督察
    日期: 2013-07
    上傳時間: 2013-09-26 13:27:45 (UTC+8)
    摘要: 論文摘要
    兩岸雖分治已久,但無論台灣的警察體系亦或是大陸地區公安體系皆有警務人員違法犯紀之情事出現。現代社會的多元發展,警察工作性質更具敏感,若發生踰矩行為或是違法犯紀等情事出現,更會承受社會高度壓力與譴責。追溯其因,警察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執法性角色,更與人民權益大大相關,若道德操守與守法執法稍有不慎,必會遭受民眾質疑,進而破壞國家執法者的形象。
    大陸的公安部門也具有其武裝性質與國家所賦予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力量。相較於其他行政部門,法律給予了公安體系更進一步的特殊權力,這些特權性質是具備高度的強制性。而公安作為執法者,如何使用人民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其執法行為之優劣影響著法律效力彰顯與否的關鍵。若不建構更為周全的監督體系,面對現今大陸快速的發展下,必會產生諸多的內部警政疑病。
    本文研究主軸乃在於探討大陸公安督察警察體制之研究,主要透過分析發現大陸公安督察體制所發揮之正、負功能及顯、隱性功能。就公安機關執法內部監督,即上級公安機關和內設的專門機構的監督,研究發現督察體系有除弊性功能、興利性功能就組織功能的概念、內涵、運作等作理論性的深入探究,並藉以建構公安督察體系的組織功能模式。
    本文期盼能達到以下的目的。第一,掌握大陸地區公安督察體系組織結構設計,探討當前大陸公安督察體制運作之情形,藉以了解當前組織運作所彰顯的功能。第二,藉由現行大陸公安督察相關法規輔以個案分析,探討公安督察功能是否合乎現行制度規範與運作上有哪些特殊性。第三,透過本文研究發現具體可行的意見,提供公安督察體制上改制之參考。
    顯示於類別:[政治系暨政治學系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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