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隨著網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及網際網路之應用日漸普及,不論是企業經營者甚或是個人皆可透過網際網路展開新一波之電子商務模式。而因網路的發展而產生的電子商務型態,因其契約訂立之方式、內容均不同於傳統契約,而產生許多新型態的法律問題,尤其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之經營者究應負何種法律責任,此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電子商務契約而生之法律關係之發生應以電子商務契約成立生效為前提,是以應先予探討電子商務契約成立生效之要件。惟電子商務契約仍屬契約而為法律行為之一種,是以仍應符合法律行為之一般、特別成立、生效要件。而電子商務常有電子代理人之使用,其法律地位如何則有其探討之空間。
一般常見之電子商務模式有B2C、C2C兩種。本論文主要探討在C2C網路拍賣模式下電子交易平台經營者與使用者間之契約責任及效力。另外,在目前較常見的網路販賣運作中,提供電子交易平台之經營者往往事先聲明不介入網路拍賣契約,網路拍賣契約只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於發生爭議時,提供電子交易平台之經營者在網路拍賣之法律關係中,不宜令網站經營者就賣家與買家間之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負其契約上之責任。
最後本文亦提出建議,希冀能作為日後實務上在處理相關案件或修法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