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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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民法上取得時效法理基礎之研究
    Authors: 李瑀
    Contributors: 法律系
    Keywords: 取得時效
    時效取得
    使用取得
    財產權
    比例原則
    Date: 2013-07-01
    Issue Date: 2013-09-12 11:24:10 (UTC+8)
    Abstract: 民法上取得時效制度有其特殊性,特殊之處便在於,一方面為實現特定公益目的而給予無權占有人積極之保護,另一方面卻對於原所有人的財產權利進行剝奪性的侵害,就剝奪私人財產權利的效果而言,乃民事私法上罕見之制度。惟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乃現代法治國之重心,雖為促進特定公益之實現而可對人民之財產權為適度之限制,然將原所有人之財產權利全然剝奪,恐有過度之虞。是否有可能於公益目的達成之同時,將人民財產權侵害減至最小,或是有其他方式可使此二者的衝突得以適度調和,創造公益目的實現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之雙贏局面,便為本文之研究核心。

    為探求取得時效制度之本質,本文嘗試從制度發端的羅馬法順流而下,透過制度背景、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與其沿革,綜合觀察羅馬法上取得時效制度係如何建置、轉變與演進,尋出其制度適用情形與發展特色,雖歷經數千載,舊時社會價值及法律秩序與當代定有所不同,無法全盤於當今法律制度所接受,但仍不失為探討取得時效制度原貌的方法。其後,本文便初探各國立法例,以及我國法繼受之情形,欲借鏡類似規定的外國法,以探求我國取得時效制度的繼受宗旨,惟我國法混合各國片面規定,立法繼受原則極為混亂,形成我國特有的取得時效制度,無法專以外國法作為解釋依據。另外,本文亦從取得時效存在理由著手,解析實體法說與訴訟法說間的衝突與差異,欲一探取得時效存在目的之究竟,研究之後確立了我國係以實體法說存在理由為立法設計主軸。

    對於我國民法上取得時效制度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部分,本文以取得時效存在理由實體法說與訴訟法說為基礎,探討其分別如何影響取得時效制度要件與法律效果之設計。其後亦論述與分析我國特有制度下產生何等實務運作上的問題與困難,並解析其關鍵何在,望可幫助習法之人釐清問題的根本,進而提出一些淺見供參考。

    接者回歸研究目的,本文以取得時效羅馬法發展的沿革與特色、取得時效存在理由實體法說、憲法上比例原則綜合觀察取得時效是否可作為無償剝奪他人財產權利之方法。研究結果,一反通說對於取得時效制度可以無償取得他人財產權利的闡釋,本文認為為達特定的公益目的,吾人雖仍需要取得時效制度權利歸屬移轉之效果,卻不需要它如此殘酷的無償手段,本文遂提出新的觀點-「分配」,重新詮釋取得時效制度,認為其應不可作為使占有人終局保有所有人財產利益的手段,當事人間的整體財產利益關係,應回歸其原因關係之有無以及何等原因關係判斷,依此而論,大多數情形下當事人間的整體財產流動,因無原因關係或原因關係無法支撐該權利歸屬的變動,透過債權法上各種請求權基礎的運用,其終局結果係類似有償換取的概念。「分配」觀點的內涵便在此,將權利的歸屬分配予占有人,而將該權利的財產價值分配予原所有人,猶如有償的交易行為一般。另外,本文亦對於占有人行使債權法上各種請求權基礎時,會遭遇各該構成要件上如何的阻礙進行解套說明,發現大多係因涉及高度主觀價值判斷,而非於理論上無法實現,其法律技術面尚非窒礙難行。

    最後,本文研究發現,本文會與通說觀點生有如此極端的差異,其根本乃是價值觀取捨的不同,因財產權利有價值高低之分,但吾人又無法尋得一個合理的中間點,將其一切為二,便只能於光譜的兩端分別按不同的價值判斷做出選擇,恰本文的價值抉擇與通說不同罷了。本文亦知通說首重者乃公益目的的有效實現與有限資源的極大化利用,而無法立即接受本文的觀點,但本文期望假以時日社會價值觀有所轉變時,本文的觀點與分析能提供一些思考上的幫助。
    Appears in Collections:[Department of Law &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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