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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環境法中狀態責任爭議問題之研究— 以土地污染清理為中心
    The Concept of Status Liability in Environmental Law: Focus on Contaminated Land Cleanup
    作者: 吳宗育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狀態責任 CERCLA
    行政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2013-03-16 14:51:52 (UTC+8)
    摘要: 我國對於土地污染清理相關法規,規定了課予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對於土地遭受污染時,必須負起清理污染危害之義務。為了正當化國家課予上述之人為何必須負起清除責任,學說和實務出現了狀態責任一詞,但是對於狀態責任本質上和相關問題並非意見一致,導致在架構狀態責任上出現些許的差異。

    本文主要是探討有關國內學理上和實務上對於狀態責任相關問題,從狀態責任本質是否與行政罰相關?狀態責任是否可以繼受?以及實務上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在多數責任人時,該如何選定當事人作為清除危害義務之人,此時是否應該秉持著行為責任人優先於狀態責任人的概念?另外,狀態責任本質上與環境法上污染者負責原則並不相符,因此在適用上是否並非毫無限制,還是有其一定適用範圍或者是執行上的限制?而我國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參考了美國法環境因應、賠償與責任綜合法(CERCLA),因此美國法的對於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清除義務相關規定以及免責事由,是否可以作為我國法上狀態責任制度上的借鑑?

    由於土地污染本身不僅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造成傷害,還可能使附近住戶的身體健康受到影響,更不用說對於生態或者環境恐導致不可回復的可能性。因此,對於土地污染清理,主管機關首要重視乃是土地污染的急迫性和不可回復性,在多數行政管制措施中,主管機關應該選擇能快速達成排除污染的手段,或者何人來清理方有時效性,才能符合行政目的。是故,本文對於狀態責任研究,將會搭配行政目的時效性為主軸一起探討,但是在要求時效性時,卻往往使非污染行為人之狀態責任人成為第一順位清除義務人,導致法律公平性可能受到質疑,而本文將嘗試列舉出幾種可能的配套措施,加強狀態責任本質上的正當性。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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