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偽證罪之處罰從我國古代即有之,乃一古老的犯罪型態,然而究其時代之演進,約莫至清末變法後始有較大之變革,依當時之時空背景之下,參考了許多外國之立法例。
而從1935年至今,偽證罪之處罰未曾做過修改,近年來,陸續有相關研究從朝向擴大其處罰範圍,然而本文卻對此提出質疑,反其道而行,希望將該罪限縮,最終目的是使其除罪化。最主要的原因乃係,證人等之證言的高度不確定性,蓋影響陳述的因素許多,而本罪卻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之,未免過酷,因此本文從法益檢討,進而針對構成要件做檢視,最後提出可能修正之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