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對於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有一個最終的法律效果,即只能有一個處罰,如對一個行為做數次處罰,無異擴張行為罪責,而與罪責原則有違,此即刑事法上的一罪不二罰原則。對於實現單一構成要件的情形,往往僅構成一罪,一罪一罰,當無疑義;惟若實現數構成要件時,則有賴競合論來判斷其法律效果。競合論的基本原則是避免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作雙重評價,評價不足或過度評價都在禁止之列,此即一罪不二罰原則的真正意義。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前述相互作用的關係,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實體法上禁止對一罪作出雙重評價、科以數構成要件的刑罰;在程序法上即透過禁止再訴,禁止對同一行為作出二度的追訴處罰,此即一罪不二罰原則在程序法上的展現。
本論文以刑罰之一罪不二罰原則為主軸,釐清一罪不二罰原則在各領域的地位,於刑法上所強調的是競合論,而後更以此基礎,闡述法院審判的範圍,即既判力的範圍,二者相輔相承始能達成一罪不二罰原則的理念。又司法實務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的情形亦時有耳聞,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情形是否有適用亦是本論文探討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