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近代民主政治興起後,三權分立之建制為各國《憲法》奉為圭臬,矧「行政」卻有其難以界定的抽象本質,就其功能而言,「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行政之運作並非單純執行法律,且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公益)之政治發展等任務。 《行政法》係為具體化之《憲法》, 「司法權」係平亭是非曲直與護衛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作為其體系環節之「行政訴訟」則係指最終審級歸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爭議事件之審理程序。
兩岸在歷史因素分治下,彼此建構岀不同的法律體系,衍生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其現行行政訴訟法在各方面向上更難掩其間的質異性;因此對之進行比較研究,以便於進一步瞭解與完善兩岸行政訴訟制度。本論文之撰述目的即希望透過蒐集、分析及比較研究等方式,更加瞭解兩岸間行政訴訟法律及制度規範之理念與匡架其機制運作之差異性,冀藉由比對與研究,期能一探兩岸學術與實務發展的軌跡,尤更待藉此能對日益交流頻繁的兩岸行政訴訟制度提供未來修法借鑑與接軌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