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有鑑於我國公職人員於當選後進行就職宣誓,係指法律上為一誓言或證明,表明欲受良心的約束,以誠信地執行職務。我國公職人員宣誓之主要法律依據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宣誓條例」,該條例對於應行宣誓人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民選行政首長、政務人員、中央、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一定層級以上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宣誓地點、方式、誓詞內容及不依規定宣誓之法律效果,以法律規範之。但是,宣誓條例於民國95年公布修正後,其中部分條文仍不符我國政府組織現況,且無法順應政治社會發展需要。為建立健全合理且切合實際需要的宣誓制度。本研究計畫將探討「宣誓」的意義、種類與功能。並就民主國家民選公職人員(包括總統與民意代表)的「忠誠宣誓」制度法制規範與實施經驗加以分析,裨為吾國建立法制規範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