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庭園中樹木因樹根枯萎而倒塌,造成路人受傷,樹木所有人是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其責任依據為何;又顧客於百貨公司中滑倒,除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締約過失)之規定外,是否亦得依侵權行為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賠償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何在;若滑倒者進入百貨公司之目的在於行竊,結果是否有所不同。我國對此之探討尚屬不足。反觀德國民事賠償制度,自帝國法院於西元1902 年之判決RGZ 52,373 以降,對於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 (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之研討已超過一個世紀。所謂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係指開啟危險或使危險繼續存在者,負有防止損害發生之義務。該理論之建立除有助於解釋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作為侵權和間接侵害外,對於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下特殊侵權行為,甚至於特別法如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法等之解釋適用,均有相當助益。至於研究方法與計畫,擬兼採比較法學方式與案例分析方式,建立我國侵權行為制度之社會活動安全義務理論,特別著重於成立要件、義務內容與範圍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