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目的要就核心國際勞動基準(Core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中,有關集體勞動基準之內容予以整理,以作為建構我國公部門集體勞動關係法制之參酌。全文共分五大部分:首先將以五個階段為期,說明國際勞工組織、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他國際組織,在推展與集體勞動人權有關各類努力之發展情形。包括一九一九年成立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五○年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以「世界人權宣言」為藍本,所通過之「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又通過「兩公約」並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最後是一九七○年代以來,其他國際組織對集體勞動權利所作之各項努力。
其次,規範此類事項最為完整之國際勞工組織為主軸,介紹其歷年所通過之各項有關集體勞動基準之公約(conventions)與建議書(recommendations)外,也探討一九九八年「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通過以後,每隔四年即發布一份有關集體勞動基準實踐情形之全球報告(global report),以及就國際勞工組織之特別監督機制,即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來剖析集體勞動基準之重要內容。再次,由於公部門集體勞動關係法制屬於現象之研究,是故透過建立集體勞動關係之理論架構,以作為後續分析之基礎。而影響集體關係系統最甚者即為「環境」背景之因素;接著探討我國公部門集體勞動關係在各項環境因素運作下之本質;最後則說明我國公部門集體勞動法制之現況。
又次,綜合評析部分,指出其他國際組織對我國集體勞動人權概況之批判,和集體勞動基準可對我國法制改革所產生之啟示,還要檢討我國公部門集體勞動關係之未來發展,並分析建構我國公部門集體勞動法制之重要性。最後則是本文之結論與建議,其重點為我國集體勞動法制之改革、我國集體勞動關係之調整,以及針對公部門之體勞動關係法制的部分,單獨列為後續研究之方向與展望,透過獨立探討的方式,較能符合現行公私部門集體勞動關係法制有所區別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