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商品自傷之救濟,如於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間主張相關的契約責任,並無所疑。惟近來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意識高漲,加之現代型消費商品於設計、生產、製造上之技術性密度甚高,就其相關操作與專業認知於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間之落差甚鉅,是否允認消費者得以主張民事侵權責任即成為一大爭議,尤於紛爭涉訟時,如苛責相對弱勢的消費者就該商品瑕疵提供專業的認知或相關的事證,實殊難想像,是以始有前已提及的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增訂以維消費者之權益。但課予企業經營者較嚴苛之商品責任,無可避免者乃相對提高企業經營者之商品經銷成本,甚而需透過風險分擔之責任保險,而最終仍須將此生產成本轉嫁予消費者,此等政策亦未能盡符現代商業經貿往來促進之趨勢,是以如何在二者間取得一妥適之平衡即為無法避免且亟待解決之重要課題。
而關於商品自傷之性質為何及如何救濟,從比較法上,無論是英美法體系或以歐陸法體系為首的德、日等,就其救濟如何定性之意見紛歧素來已久,本篇論文試綜合各方學界實務之看法探討商品自傷之性質究屬為何,進而從我國法之救濟途徑尋求一妥適的解決方法,並輔以比較法上之見解,以及相關之案例予以釐清,以求能適宜解決相關的個案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