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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與與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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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2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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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
作者:
楊子毅
貢獻者:
中山學術研究所
關鍵詞:
第四權
真實惡意原則
合理評論原則
新聞價值
公共事務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1-07 15:19:10 (UTC+8)
摘要:
中文摘要
新聞媒體被譽為行政、立法、司法以外之第四權,在民主社會中肩負著重要功能,惟媒體之採訪與報導,侵害人民名譽權及隱私權之情形,在今日社會可謂屢見不鮮。如何平衡保護新聞自由與人民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建構合理、明確之判斷標準,實為一迫切而重要之課題。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憲法上基礎,並比較兩者之不同。除此之外,新聞自由與人民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經常發生衝突,學說上對於此一問題之解決模式,仍未有一致之共識,法院之見解更時有分歧,故本文對彼此間之合理界限將提出明確之標準,以求有效解決長久以來之爭議。
本論文採用比較研究法與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部分,係比較美國對於名譽權
保護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與我國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相當理由確
信真實」的異同,並分析可能引發的問題及缺失;另一方面,比較美國於處理新
聞自由與隱私權衝突時所採之五項標準與我國學說上之看法,說明可能的爭議,
並提出建議,以利修法之參考。文獻分析部分,主要蒐集相關法令、大法官解釋、
判例(決)以及國內外文獻,檢討現行新聞自由與名譽權及隱私權衝突時之解決
模式有何不妥之處,並提出修正建議。
本研究發現:1.新聞自由的定位,應由憲法第11條「出版自由」之實質意義
所包含,而非第22條非列舉權利導出。2.釋字第509號解釋「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與美國法上之「真實惡意原則」有所不同,對象不限於公務員及公眾人
物,對私人名譽保障明顯不足。3.「新聞價值」不應限於政治性言論,以免過度
限縮新聞媒體傳遞資訊、促進知識流通之功能。惟應以「公共事務」或「與公共
相關之事務」為「新聞價值」的必要條件,才不致使媒體在人類無盡的好奇心驅
使下侵入了原屬於「私人的」領域。
本文建議:1.新聞自由,基於其具有監督政府、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促成審議
式民主、決定問題是否列入政府政策議程等功能,應認屬一制度性權利,需提供
媒體言論自由外之特別保障,以有效達成上述之功能。2.合理評論原則中之「適
當」要件,應係指評論需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而非僅是評論所根
據之事實必須要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以維持基本權間之平等及符合比例原
則。3.公眾人物與公開記錄,都係明顯而易於判斷之標準,因此如同時滿足新聞
價值之要件,仍以優先主張公眾人物與公開記錄為妥,避免因認定之不同,而產
生相異之判斷結果。而新聞價值,在概念上較為廣泛,惟仍應限於與公共利益有
關者,而非僅是讀者興趣,方能平衡追求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等憲法上價值。
關鍵字:第四權、真實惡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新聞價值、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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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與與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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