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筆數/總筆數 : 47249/51115 (92%)
造訪人次 : 14538343      線上人數 : 1403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雙引號",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可獲得較完整資料
  • 進階搜尋
    主頁登入上傳說明關於CCUR管理 到手機版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0281


    題名: 論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
    作者: 楊子毅
    貢獻者: 中山學術研究所
    關鍵詞: 第四權
    真實惡意原則
    合理評論原則
    新聞價值
    公共事務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1-07 15:19:10 (UTC+8)
    摘要: 中文摘要
    新聞媒體被譽為行政、立法、司法以外之第四權,在民主社會中肩負著重要功能,惟媒體之採訪與報導,侵害人民名譽權及隱私權之情形,在今日社會可謂屢見不鮮。如何平衡保護新聞自由與人民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建構合理、明確之判斷標準,實為一迫切而重要之課題。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憲法上基礎,並比較兩者之不同。除此之外,新聞自由與人民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經常發生衝突,學說上對於此一問題之解決模式,仍未有一致之共識,法院之見解更時有分歧,故本文對彼此間之合理界限將提出明確之標準,以求有效解決長久以來之爭議。

    本論文採用比較研究法與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部分,係比較美國對於名譽權
    保護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與我國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相當理由確
    信真實」的異同,並分析可能引發的問題及缺失;另一方面,比較美國於處理新
    聞自由與隱私權衝突時所採之五項標準與我國學說上之看法,說明可能的爭議,
    並提出建議,以利修法之參考。文獻分析部分,主要蒐集相關法令、大法官解釋、
    判例(決)以及國內外文獻,檢討現行新聞自由與名譽權及隱私權衝突時之解決
    模式有何不妥之處,並提出修正建議。

    本研究發現:1.新聞自由的定位,應由憲法第11條「出版自由」之實質意義
    所包含,而非第22條非列舉權利導出。2.釋字第509號解釋「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與美國法上之「真實惡意原則」有所不同,對象不限於公務員及公眾人
    物,對私人名譽保障明顯不足。3.「新聞價值」不應限於政治性言論,以免過度
    限縮新聞媒體傳遞資訊、促進知識流通之功能。惟應以「公共事務」或「與公共
    相關之事務」為「新聞價值」的必要條件,才不致使媒體在人類無盡的好奇心驅
    使下侵入了原屬於「私人的」領域。

    本文建議:1.新聞自由,基於其具有監督政府、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促成審議
    式民主、決定問題是否列入政府政策議程等功能,應認屬一制度性權利,需提供
    媒體言論自由外之特別保障,以有效達成上述之功能。2.合理評論原則中之「適
    當」要件,應係指評論需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而非僅是評論所根
    據之事實必須要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以維持基本權間之平等及符合比例原
    則。3.公眾人物與公開記錄,都係明顯而易於判斷之標準,因此如同時滿足新聞
    價值之要件,仍以優先主張公眾人物與公開記錄為妥,避免因認定之不同,而產
    生相異之判斷結果。而新聞價值,在概念上較為廣泛,惟仍應限於與公共利益有
    關者,而非僅是讀者興趣,方能平衡追求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等憲法上價值。

    關鍵字:第四權、真實惡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新聞價值、公共事務
    顯示於類別:[國家發展與與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描述 大小格式瀏覽次數
    341_gsweb.pdf1196KbAdobe PDF1690檢視/開啟


    在CCU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