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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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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2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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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然侮辱罪再省思-從近年實務出發
作者:
徐旻賦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公然侮辱
個人主觀評價名譽
社會評價名譽
義憤行為
詛咒
適當評論
免刑判決
誹謗與侮辱之區別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1-07 15:06:29 (UTC+8)
摘要:
侮辱行為與誹謗行為是構成刑法妨害名譽行為之二大要素,然而不管是從歷史發展抑或是現今法學界之妨害名譽行為研究,侮辱行為之論述均較誹謗行為寡。本文企圖以侮辱行為為主軸,藉由近年具爭議之實務判決彙整,分析公然侮辱罪並提出相關問題之解答,並採用淺顯之用語,圖使非法律界人士亦能從本文有所收穫。
妨害名譽罪之發展,於海外可追溯至羅馬法時代,然而一開始僅有誹謗行為之處罰,直到告示法時代才出現侮辱行為之處罰;而我國則源自後漢,同樣一開始只處罰誹謗行為,直到唐律才有侮辱行為之規定。然而因為國情不同,我國妨害名譽行為之處罰,與五倫之關係相當密切,這也可以提供目前侮辱罪之所以未進行除罪化之有力方針。
現行法之公然侮辱罪自民國24年刑法309條頒佈施行後,主要文字歷經70多年均未進行修正,近年學說論述亦無較大之變化。關於本罪之學說上爭議,主要集中在與誹謗行為之區別,以及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侮辱行為與誹謗行為之分界,也涉及到目前實務上出現的部分「侮辱行為誤用誹謗罪下判」之判決;而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通說以及實務之見解吻合,但不容忽視少數說之觀點,以及公然侮辱罪無用之論述。
實務判決方面,實務見解亦肯定不僅有語言方式才能成就公然侮辱行為,丟雞蛋、灑冥紙、吐口水、擲物等均可成為本罪之規範對象。然而,這些行為是否確實均屬於侮辱行為,則有討論之餘地;此外,本罪既稱「公然侮辱罪」,「公然」之要件乃是必備。問題在於,「公開場合」之定義眾說紛紜,以實務判決出現之案例而言,學校、公寓大樓、分租公寓、股東會等場合,是否均一概可以肯認屬於公開場合,亦左右著近年實務判決。同時,侮辱行為之成就必然需要「侮辱」動作,詛咒與誹謗是最容易與侮辱行為混為一談之行為,實務確實也出現將詛咒認定為是侮辱行為進而判決有罪。
除一般分析實務判決之模式,本文亦從反向觀點,挑選公然侮辱罪獲判無罪之案件進行逆向推論。在這類案例當中,訴訟攻防中之公然侮辱佔最大宗,同時本文亦發現有法官試圖從「公然度不足」、「怨懟」乃至於「法益失衡」等觀點,企圖為被告之行為找尋解套,撇開法律勾稽層面,似也透露法官感受到本罪規定之不足,卻又受限於現行法操作困難而不得不出此對策。
本文最後以「造成相當後果」以及「義憤公然侮辱」兩種要件、行為態樣進行本罪規定之強化。然而本文亦反思,公然侮辱行為既然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處罰之規範,亦即公然侮辱行為於刑事制裁與道德勸說當中是沒有任何緩衝的,如此乃造就相關實務案例本不應出動刑法卻最後以本罪下判之遺憾。論者有提出以「可罰的違法性」做為補救措施,唯考量此要件之操作不明確以及與傳統刑法架構衝突,本文不敢率然同意此觀點。然而,刑事制裁與道德勸說中間空隙之填補,是目前公然侮辱罪實務上所遇到的最大問題,值得吾人再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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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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