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筆數/總筆數 : 46962/50828 (92%)
造訪人次 : 12457111      線上人數 : 743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雙引號",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可獲得較完整資料
  • 進階搜尋
    主頁登入上傳說明關於CCUR管理 到手機版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0262


    題名: 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位訴訟之理論及實務運作
    作者: 楊孝仁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股東代位訴訟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1-07 14:31:41 (UTC+8)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公司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董事為股份有信公司之當然負責人,而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導致公司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然而,如全數期待公司自行訴追董事對公司之責任,事實上並不實際。因為股東會如與該董事同派之大股東或多數股東所把持,則勢難期待公司自行追訴。從而,有必要仰賴少數股東之參與,以確保董事責任之訴追。換言之,即藉由股東行動主義之發揮,加強公司治理,以期企業經營之健全性及效率性。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十四、二百十五條股東代位訴訟制度便是此精神下之產物。

    股東代位訴訟乃公司治理中重要要素,可謂是股東為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之具體表現,符合「股東積極主義」之精神。在現行法制之下,股東面臨持股比例、持股期間、預供擔保、敗訴時可能負擔損害賠償等諸多問題。現行法制運作下,股東代位訴訟上所承擔之風險過大,導致實務上股東代位訴訟制度成效不彰,而無法真正落實法條原意。

    代位訴訟係少數股東權之重要權利,如能妥善運用,不但可保障小股東之權益,另一方面亦使大股東及經營董事有所警惕,不敢恣意而為。結論上,為期代位訴訟能發揮功能,以維護股東監督實權,代位訴訟實有修正必要;了解現行法制缺失,研究修正方向,即為本文研究核心目的所在。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描述 大小格式瀏覽次數
    342_gsweb.pdf1281KbAdobe PDF1523檢視/開啟


    在CCU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