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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正義的契約論証成—再探羅爾斯《正義論》
    作者: 葉庭瑋
    貢獻者: 哲學系
    關鍵詞: 羅爾斯
    正議論
    契約論
    原初立場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1-07 13:15:48 (UTC+8)
    摘要: 摘要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以契約論的方式來建立,他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來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效益主義。他認為效益主義不適合做為民主體制的基礎,因效益主義不能夠完美的說明人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以他採用契約論,他設計了一個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的狀態進行正義原則的論證。

    在《正義論》序文中他說:「我一直嘗試做的事情,就是把諸如洛克、盧梭以及康德等人描述的傳統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加以一般化,並使之達到更高的抽象層次。」(序文,10頁)然而傳統社會契約論只是一個假說,沒有證據能指出曾經有過這麼一個契約存在,人們答應服從法律並盡義務。而且為什麼人們有義務一定要遵守契約?從歷史上來看,這問題最後是求助於自然道德法則,這就是說,傳統契約論是假定自然道德法則的理論,但這道德對於要求人們遵守契約並沒有足夠的約束力。

    羅爾斯的理論雖是承自洛克、盧梭和康德等人的契約論,但他也清楚這些理論的問題,所以他採用了類似於康德的「假然的契約論」(hypothetical contractarianism) ,這理論是契約式的,但由於它是假然的,所以這理論並沒有肯定立約者實際上訂立過任何協議,這就能避免傳統社會契約論的問題。它與傳統契約論的結構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他們在建立和導出義務時,所訴諸的對象不同。在這契約中,立約者處於一種原初立場的情境,在這情境中的立約者,會選擇羅爾斯所提出的「正義二原則」(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來作為權利和義務分配。傳統契約論主要是用在政治上的權威和義務問題,羅爾斯的契約論的主題在於社會上的公平正義,正義是最基本的問題,只有在正義狀況下才能談政治上的權威和義務。契約的特性就是它需要各方共同討論和決定,一個公平的契約,會是能滿足各方的要求。以契約論的方式建立正義觀,這正義觀會是各方所滿意的,人們並不會去違背一個能對自己有利的契約。基於此,本研究論文將探究羅爾斯如何將傳統契約論修改為能適用於一個民主的社會,並以契約論導出他的正義二原則。

    關鍵字:羅爾斯、正義論、契約論、原初立場、無知之幕
    顯示於類別:[哲學系暨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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