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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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憲法基本權保障 ─ 論警察臨檢權對人身自由干涉之正當性 ─
    作者: 盧政權
    貢獻者: 中山學術研究所
    關鍵詞: 行政警察
    基本權
    臨檢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1-02 15:29:01 (UTC+8)
    摘要: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警察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優位原則。尤其在採取強制手段對人民基本權進行干預、限制時,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並且遵守比例原則,如此方能符合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長久以來,有關警察的臨檢法制,不僅是法律上的一個漏洞,且常常引發警察與民眾之衝突,然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替臨檢找到的法律依據為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警察臨檢方式之列舉,例如:路檢、取締、盤查等,試圖透過司法解釋來補充過渡期間的法律空白。但畢竟警察勤務條例是屬於組織法的規範,在涉及基本權侵害的情形下,應再尋求行為法的依據,始能完全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促成了之後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誕生。而限期立法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已於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正式施行。本文研究重點便從大法官解釋發佈後,對警察機關臨檢勤務所帶來的衝擊,並探討解釋文當中的疑問,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符合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意旨?並藉由德國、美國、以及日本的臨檢制度來了解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沿革,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前之過渡期間與施行後,警察人員在執勤時應該如何因應並加以說明。希望在人權保障與預防犯罪之間得到衡平,進而提升執法人員之執法品質與形象。
    顯示於類別:[國家發展與與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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