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近來兩岸往來頻繁,其中所生繼承上法律問題,在我國於西元2008年繼承法修正後,繼承法走向改由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是否有意朝中國大陸繼承法之限定繼承原則邁進,進而產生差異之影響,試以本論文擬透過案例與法規分析研究,希望達成因兩岸繼承案件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及提出救濟方式。首先,自各國立法法源角度切入,觀察各國與兩岸遺產分配之相關制度規範,因採取不同之立法目的,產生在遺產分配制度立法規範上之不同作用。其次,就同源之兩岸繼承法,於西元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與西元2008年至2010年台灣繼承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下,對遺產分配領域所帶來影響作簡單陳述,以及中國大陸早期受社會主義影響,其濃厚公有財產之色彩,於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後,逐漸採取相異思想,將其對照台灣民國前後繼承變遷及現行民法繼承篇演進,發現兩岸遺產分配制度就兩岸繼承法制上差異。透過相關遺產分配制度:法定繼承、代位繼承、拋棄繼承、遺囑繼承、遺贈與遺贈協議、特留分規定,以兩岸遺產分配法治角度切入,將個案運用其法制規範所衍生爭議之說明及評析,並提出該條例不足之處與建議。最後,將中國大陸繼承法與台灣繼承法之比較,在實務上處理方式統整彙編,期交流之際,有助於兩岸人民了解兩岸繼承法之差異,選擇適用最有利於自己的繼承權,並將兩岸繼承法之不足之處,期能建議立法修法以完善保護兩岸人民繼承權,將兩岸實務於遺產分配之個案適用見解提出比較,期能提供兩岸人民在繼承糾紛上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