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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論單一正犯概念於我國刑法適用之可能性- 以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案為論述中心 -
    作者: 吳勇君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單一正犯概念
    二元論
    共犯獨立性
    共犯從屬性
    人頭帳戶
    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2011-11-02 13:40:01 (UTC+8)
    摘要: 自民國元年開始一直到民國九十五年的共犯體系,由於此時期在制定修改刑法引進大量日德刑法見解,我國開始將正犯與共犯做區別,在多數人參與犯罪情形,改採正犯與共犯區別之二元論。在我國此時確立了二元論之參與體系後,正犯與共犯區別理論也從此時開始蓬勃發展。現行法採行正犯共犯二元論,區分正犯與共犯,認為兩者有所不同,惟實務對這十年多來急遽成長的使用人頭帳戶之詐欺案件,其區別標準往往不相一致。本文對於法院究竟採何種區別方式並不在意,只要法院在個案中對於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人之主觀上是否具備犯罪故意的論理充足並正當即可。本文有疑問之處在於,法院對於人頭帳戶提供者以幫助犯處罰之案件,大多數並未嚴守現行法的共犯從屬性。

    以人頭帳戶為例,在尚未將正犯緝捕到案,現行法無法直接處理共犯,若強行下判決,又似有違背罪刑法定則之虞。目前我國所採的正犯與共犯二元論,將犯罪行為人區別為正犯與共犯,共犯不得獨立存在,必須要依附在正犯行為上始的成立。此種立法方式對於目前多樣化的犯罪手法,除在區別正犯與共犯上相當難以判斷,最大問題是會出現正犯未能先實質審理,但幫助犯卻先緝捕到案,在正犯未能判斷是否具備不法行為前,無法處理共犯,案件難道要一直延宕,甚至將共犯亦等到正犯緝捕到案始一起審理?假如正犯永遠緝捕不到,難道對於知道身分及所在地之共犯也同樣永遠不處理?如此,不僅與人民法感情違背,亦與現行刑法矯治行為人的功能不符。故本文萌生一個想法,現行法的二元體系,是否仍如此牢不可破,目前適用上既產生如此多的漏洞與弊病,若改採另一體系『單一正犯概念』,以本文看來似有解決目前實務窘境的可能。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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