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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涉外電子商務買賣契約管轄權之研究 —以網際網路買賣契約為中心
    作者: 喬心怡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網際網路
    電子商務
    審判權
    國際管轄權
    一般管轄權
    國內管轄權
    2005年海牙合意管轄公約
    合意管轄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0-24 12:40:34 (UTC+8)
    摘要: 由網際網路虛擬空間驚人的發展趨勢看來,網路已成為人們最主要的溝通聯繫管道之一,也正一步步的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如選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行為,人們不需再坐下來訂定契約、相約見面交付標的物,人們只需要會操作電腦上之鍵盤即可完成一切交易行為,甚至有些以數位商品為客體的交易還可以在線上交付。易言之,透過電腦連線,人們即可漫遊於網路世界,亦可輕鬆進入設於他國之網站,轉瞬之間即可完成實體世界中複雜的交易行為。由此,亦促進了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並帶給傳統實體交易模式相當大的衝擊。
    電子商務吸引人的地方在於,它的無疆域性、方便性與低成本性等等,並因此類特性,使得電子商務交易急速發展,並成為人們普遍使用之交易模式。但也因為電子商務交易不同於傳統實體交易之獨特性,使得傳統法律規範在適用到虛擬空間發生之電子商務交易時,有其適用上之界線與困難,導致法律糾紛層出不窮。由於電子商務交易有跨國性之特徵,因此電子商務所產生之糾紛不免將帶有「涉外」之色彩,也因此種涉外之色彩,導致交易當事人於履約過程發生爭議,並提付訴訟時,即將先遇到「受訴法院是否有審判權」之問題,進而則將面臨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之問題(即國內與國際管轄權之爭議問題),再來將涉及哪一法院有管轄權之問題。
    受訴法院要解決具有跨國性之民事糾紛時,首先應檢視該法院所在國對於系爭案件是否有審判之權限(即審判權)。一般而言,國家之審判權及於主權所在範圍所及之人,不論其國籍為何。而民事審判權則係民事法院對於民事訴訟案件得為審判之權限,其範圍係以國家權力所及之範圍為界限。
    對於涉外事件具有審判權之國家才可進而探討第二層次之問題,即國際管轄權之有無(又稱一般管轄權)之問題。何種情況下法院擁有「國際管轄權」屬國際私法之問題,由受訴法院依其國家之國際私法決定該國對於系爭案件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當受訴法院確認對系爭案件具有國際管轄權後,再依其國內之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而決定由該國何地、何級法院管轄,亦即為所謂之「特別管轄權」或稱「國內管轄權」。
    管轄權,關乎案件之受理、審判、法律適用及裁判之執行,係各國法律體系中基本卻極為重要的一環。通常各國對於管轄權之規定均針對內國管轄權而為規定,縱為涉外事件通常亦是以內國法之角度來判斷內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各該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並無完整之規定,通說認為此時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管轄之規定認定之。但,網際網路的出現與蓬勃發展後打破了主權疆域的界限,撼動了傳統法律適用上以地域觀念劃分主權範圍所形成的司法管轄權基礎,使得傳統法律的適用原則面臨重大挑戰。本文將先介紹網際網路的興起背景,進而探討電子商務交易之特徵及對傳統管轄原則之衝擊,最末將介紹比較法上對管轄原則之討論與網路管轄實務,並對於我國網路管轄理論加以論述。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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